法規內容:
一 漁船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下之太平洋及印度洋鮪釣漁船,申請輸美劍旗
魚合格證明書 (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其申請
人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函 (如附件一) 。
(二) 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 (一式三份,如附件二) 。
(三) 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代理商、出進口廠商魚貨交易證明文
件影本一份。
(四) 漁船船主證明劍旗魚在太平洋或印度洋捕獲之切結書 (如附件三)
。
附件一 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申請函 (參考本)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 縣 (市) 政府
本公司擬銷 公噸劍旗魚至美國,該等劍旗魚係由「 (詳附表
) 」漁船捕撈,
主旨:本人 (公司) 所有「 」漁船,於 年 月至 年 月期間在
洋區,共計捕撈 公噸劍旗魚,請惠核發「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
書」,請鑒核。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月日號公告辦理。
二 檢附文件: (請打勾)
□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 (一式三份) 。
□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代理商或出進口廠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進口魚貨之出口國證明劍旗魚符合美國規定之文件正本一份。
□進口魚貨副本報關單影本一貨。
□附表。
□切結書。
申請人:漁船 (公司) 名稱: 簽章
船主 (負責人) 住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 輸美劍旗魚漁獲物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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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和統│漁獲物重量 (公斤,│捕獲日期 (三│捕獲地點 (填列號│
│一編號 │請註明重量為 GG 或│大洋 100 噸│碼) │
│ │Dressed 或 Round │以上及大西洋│1 太平洋 │
│ │或其他) │100 噸以下之│2 印度洋 │
│ │ │鮪釣漁船須填│3 北大西洋 │
│ │ │列此欄,填列│4 南大西洋 │
│ │ │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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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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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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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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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公噸 簽章:
附件三 切結書
本人所有「 」漁船自 年 月至 年 月捕獲之劍旗魚,
確係在 洋區 (填列太平洋或印度洋區) 捕獲。特立此切結書,證明無
誤。倘資料有誤,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切結人姓名: 簽章
住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二 漁船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上之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鮪釣魚船及總噸
位在一百噸以下之大西洋鮪釣漁船,船主欲申請合格證明書者,應於
每月五日前,以電傳書面 (如附件四) 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
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鮪魚公會) 速報上月漁船捕撈之漁獲重量 (全
魚重,單位為公斤) ,非鮪魚公會所屬漁船,船主應逕向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縣 (市) 政府速報。
附件四 鮪釣作業船隻漁獲量 速報表
船名:________ CT______-______ 作業方式:
作業洋區:□北大西洋、□南大西洋、□印度洋、□太平洋 (主漁獲)
┌────┬────────┬─────────┬───────
│魚類別 │前類捕獲量 (1) │ 月 日~ 月 日│至本期累計捕獲
│ │ │本期捕獲量 (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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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目鮪 │ │ │
├────┼────────┼─────────┼───────
│黃鰭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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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鰭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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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旗魚 │ │ │
├────┼────────┼─────────┼───────
│黑皮旗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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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肉旗魚│ │ │
├────┼────────┼─────────┼───────
│鯊魚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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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大西洋作業船捕獲之劍旗魚請勾選□劍旗魚全魚重均大於 20 公斤以
│重有小於 20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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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溫、□長鰭鮪
:□劍旗魚、□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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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單位: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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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劍旗魚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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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獲物轉載或基地卸魚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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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轉載│運搬船名或│轉載或進│大目│黃鰭│長鰭│劍旗│黑皮
│或進港記錄│基地名稱 │港日期 │鮪 │鮪 │鮪 │魚 │旗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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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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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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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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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公司名稱:________ 填報人: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註:本表為漁船作業配額及申請劍旗魚輸銷美國之產地證明等之依據請務
必於每月 5 日前回報前月之漁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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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肉│鯊魚│
│旗魚│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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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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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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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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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鮪魚公會每月十日前 (遇假日順延) ,將上月漁船漁獲資料轉報本會
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另縣 (市) 政府於每月十五日前 (遇假日順
延) ,將上月漁獲資料,按洋區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第二點所指之鮪釣漁船在國外基地卸貨轉售至美國者,申請人以漁船
船主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一式三份)。
(三)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代理商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之減
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五、第二點所指之鮪釣漁船在國內港口卸貨或自國外進口魚貨後再輸出至
美國者,申請人以漁船船主或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一式三份)。
(三)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出進口廠商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
份。
(四)進口魚貨之出口國證明劍旗魚符合美國規定之文件正本一份。
(五)進口魚貨副報關單影本一份。
(六)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之減
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六 漁船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書,應向船籍港或
購貨漁船船籍港或工廠 (公司) 登記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辦理,另
所在地屬高雄市者向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辦理。
七 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縣 (市) 政府核發合格證明書,得要求
漁船提供船位回報紀錄、或作業情形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八 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與申請作業漁
區不符者,或需回報漁獲量,其不回報者,或擬輸美之漁船漁獲物重
量大於回報表者,或未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者,或其他不實情形
等,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核發合格證明書。
九 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八八) 農漁字第八八六八○○○三號公告「
核發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作業要點」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