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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拓展石斑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
     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
    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
    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活石斑CCC0301.99.29.41-6、生鮮或冷藏CCC0302.89.89.41-4、
     冷凍CCC0303.89.89.60-9。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0304.49.90.50-6、冷凍CCC0304.89.90.60-5。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
    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或空運每
    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五十
    元或空運每公斤六十元。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
     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
     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
    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三、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千公
     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十公噸,切片二百五十公噸
     。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4、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
     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
    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
    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口原料具產銷履歷或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簡稱ASC)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
    片獎勵每公斤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
    、冷凍獎勵每公斤六元,切片獎勵每公斤十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但不
    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
    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七十五噸,切片數量
    合計最高二十五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
    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
    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
     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
     證者,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生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
    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四、拓展甲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及受理單位:數量十
    公噸;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
     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
    申報之甲魚養殖戶。

(四)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甲魚及甲魚苗:CCC0106.20.20.10-3。

(2) 甲魚蛋及甲魚相關產品:CCC0208.50.10.20-3、CCC0208.90.90.50-1、
     CCC0210.93.00.52-1、CCC0306.19.20.00-6、CCC0410.00.99.10-4、
     CCC0507.90.12.00-5、CCC1506.00.90.10-6(以上限甲魚相關產品)。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
    ,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國家拓銷獎勵費用每公斤六
    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三款第二目魚
     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
    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五、拓展觀賞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十二萬公斤。

(二) 受理單位:

1、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水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
     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研提計畫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
    量申報之觀賞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為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一。

2、拓展費用採分級補助,外銷至亞洲(東亞及東南亞,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除
    外)每公斤補助三十元、歐洲及北美洲每公斤補助五十元、其他區域每公斤補
    助四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
     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行生產者免附。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
    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六、石斑魚ASC國際品質驗證:

(一) 受理單位: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二) 獎勵對象:屏東縣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
     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三) 獎勵條件: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通過ASC驗證並取
    得證書之石斑魚養殖場,每場獎勵三十萬元。最多七場石斑魚養殖場。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檢附ASC驗證所需六個月以上之(石斑魚)養殖管理監測及生產紀錄等
    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登記,再由受理單位向ASC總部申請驗證。

2、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於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檢具ASC驗證證書,向受理單
    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二百公噸及加工鰻五十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
     計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
    業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
     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
     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2)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銷至日本之獎勵拓銷費
     用海運最高每公斤三十元或空運最高每公斤四十元。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
     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
    ,且於前款第二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八、拓展虱目魚及鱸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二千
     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一千五百公噸,其他產品五百
     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高雄區漁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4、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
     及預計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魚種數量,送本會漁業
     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
    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
    放養量申報之虱目魚或鱸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9.89.42-3、CCC0303.89.
     89.43-1。

(2) 虱目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60-4、CCC0304.89.90.24-0、
     CCC0304.59.90.60-1。

(3) 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4.00.00-4、CCC0302.89.89.
     60-0、CCC0303.84.00.00-3、CCC0303.89.89.44-0。

(4) 鱸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30-1、CCC0304.89.90.70-3、CCC0304.
     59.90.30-8。

2、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斤十
    五元;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五元,其他產品獎勵每
    公斤二十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一百五十噸,其他
    產品數量合計最高五十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
    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獎勵:

(1) 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
     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
    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九、拓展水產種苗外銷

(一) 獎勵外銷水產種苗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
     總數量):二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

(三) 受理期間: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受理
     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
     預計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四) 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
     水產種苗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二。

2、外銷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
    費用,亞洲國家及地區補助最高每公斤四十元,歐美國家及其他地區
    補助最高每公斤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
    申請獎勵:

(1) 獎勵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2)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3)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水產種苗出貨業
    者為送本會漁業署核定符合獎勵之對象,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拓展黃鰭鮪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四個月內可外銷
     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鮪類為主要捕撈對象並依規定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
    ,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2.00.00。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
    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
    ,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
     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
     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
    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一、拓展鱰魚(鬼頭刀)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
     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二百公噸,切片一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
     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
    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鱰魚為主要捕撈對象並完成卸
    魚聲明之漁業人,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
    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冷凍CCC0303.79.99.53、CCC0303.89.89.42。

(2) 切片:冷凍CCC0304.20.90.24、CCC0304.29.90.23、CCC0304.89.
     90.23。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
    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
    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
    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
    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
     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
     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
     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
    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二、拓展遠洋漁船鮪旗鯊類漁獲物外銷
(一)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四千公噸。

(二)受理單位:高雄區漁會、東港區漁會、蘇澳區漁會、台灣區遠洋鮪延
      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三)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核准
   之出口業者。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作業許可,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船經營者。

(四)獎勵條件:

1、獎勵對象採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漁獲並
   外銷者。

2、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大目鮪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4.00.00-5、冷凍CCC0303.44.00.
     00-2。

(2)大目鮪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49.90.13-2、冷凍CCC0304.87.00.
     30-3。

(3)黃鰭鮪整尾:冷凍CCC0303.42.00.00-4。

(4)黃鰭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50-8。

(5)南方黑鮪整尾:冷凍CCC0303.46.00.00-0。

(6)南方黑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20-5。

(7)劍旗魚整尾:冷凍CCC0303.57.00.00-6。

(8)劍旗魚切片:冷凍CCC0304.84.00.00-2。

(9)旗魚類整尾:冷凍CCC0303.59.90.20-1。

(10)旗魚類切片:冷凍CCC0304.89.90.21-3。

(11)鯊魚整尾:冷凍CCC0303.81.00.90-7。

(12)鯊魚切片:冷凍CCC0304.88.00.19-7。

3、獎勵及金額:

(1)外銷至日本等亞洲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二元。

(2)外銷至歐洲、美國或澳洲之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數量合計最高二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
     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五)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1)獎勵對象與魚貨來源對象之交易證明文件。

(2)魚貨來源對象之一百零九年遠洋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出口魚貨之卸魚聲明
     收繳通知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
   於前款第一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抽檢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五。

(六)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