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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保障漁業安全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


三、臺灣省籍未滿一百噸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
    保險(含附加火險),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未滿二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二)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三)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項辦理。


四  保險人承保漁船保險後,應於保險期間內檢附請撥明細表及下列書件
    ,向本署申請保險費補助款:
 (一) 保險單副本。
 (二) 要保書影本。
 (三) 漁業執照影本。
 (四) 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五) 領款收據。
    保險費補助款有退補情形者,應檢附批單及保險單影本,辦理退補事
    宜。


五  各縣 (市) 政府及各級漁會,應勸導並協助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
    保險。


六  動力漁船有違反漁業法、緝私相關法令情事,致其所有人或船長經法
    院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處罰確定者,二年內不予補助保險費。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