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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主  旨: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
染病之特定種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序號

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一定期間

1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2

口蹄疫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3

非洲豬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