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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其他金融機構。
三、本原則之利息補貼,適用下列二種貸款: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
      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與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1、養殖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借款人與有效期限內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入漁權之所登記之養殖漁民相符,並完成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
   九年度放養申報,且經經辦機構審認授信用途之貸款支出係為養殖場域
   內資本支出或養殖營運所需週轉金。
(2)借款人使用二等親以內具有有效期限內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並完成
   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放養申報之魚塭,且經經辦機構審認授信
   用途之貸款支出係為養殖場域內資本支出或養殖營運所需週轉金。
2、遠洋漁業:借款人為遠洋漁船經營者,且經經辦機構審認授信用途之貸
   款支出係為建造、購買或改建漁船資本支出。
3、沿近海漁業:借款人為沿近海漁船漁業人,且經經辦機構審認授信用途
   之貸款支出係為建造、購買或改建漁船資本支出。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者,始得適用本
    原則:
(一)僱有外來船員之漁船、娛樂漁業漁船、養殖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
      搬船或定置漁業漁船之漁業人。
(二)一百零八年度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或一百零六年度至一百零
       八年度間平均每年出海九十日以上之漁船漁業人。
(三)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漁船之經營
      者。
(四)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變更漁業人或新建造之
      漁船。
(五)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在有效期限內,並完成一百零八年
      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放養申報之養殖漁民。
(六)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在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業
      者,並完成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放養申報。
(七)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二之借款人。
(八)漁民(業)團體、農企業。
五、本原則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1、新貸案件: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者,第
   一年免息。
2、舊貸案件(本辦法施行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一百零九年三月
   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息。
(二)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
1、養殖漁業:自本會核定日起,於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八百萬元內
   ,補貼十二個月之利息(自然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0.195%計息,法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0.585%計息)。
2、遠洋漁業及沿近海漁業:自本會核定日起,於貸款額度一千萬元以內,補
   貼十二個月之利息(自然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0.195%計息,法人補貼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85%計息)。
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以下簡稱「農貸補貼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一)、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及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
   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
   復建貸款要點、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或農民經營及產銷
   班貸款要點之規定相關文件,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漁業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
   名冊者,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借款人未列於補貼對象名冊,應由經辦
   機構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
   息。
3、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
   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經辦機構核定
   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
   存款帳戶。
4、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農貸審核表」,格式如附
   件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附件一「農貸補貼申請
   書」及附件二檢核表,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將上開借款人申請文件,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
   機構。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
   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經辦機構應填具附件三「農貸審核表」,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
      機構舊貸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五)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前款所稱相關證明文件分別為:
1、養殖漁業:有效期限內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權影本,及借款人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負責人之關
   係證明文件(同一人免附);申請週轉金案件利息補貼者,需另檢附用
   於養殖營運佐證資料。
2、遠洋漁業:有效期限內之一百零九年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影本。
3、沿近海漁業:有效期限內之漁業執照。
(三)經辦機構應填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政
      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利息補貼措施案件檢核表」
      (格式如附件六)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漁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利息補貼審核表」(
      格式如附件七),併同上開借款人申請文件資料轉請本會漁業署核定
      。
(四)本會漁業署將核定結果函復經辦機構及全國農業金庫。
八、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
    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向全國農業
    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機構
    。
九、借款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
    全額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於利息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
      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
      之情事。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