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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減少疫情對相關業者及產業
    之衝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借款人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民組織及農
    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或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利息補貼
    之對象及貸款基準、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附表一(以下簡稱附表
    )規定辦理。

四、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

(一) 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
    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核表(格
    式如附件二)及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
    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或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之規定相關文件
    ,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依本會漁業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
    對象名冊者,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借款人未列於補貼對象名冊,
    應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
    第一年應繳利息。

3、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
    ,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經辦機構
    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
    借款人存款帳戶。

4、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
    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
    件併存備查。

(二) 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補貼借款人依附
    表所定額度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
    日止之應繳利息。經核予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應
    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
    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三),與相關徵信文
    件併存備查。

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開貸
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
;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機構。

五、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輔導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六、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
    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