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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養殖漁業受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拓產
    養殖漁產品外銷、提升水產品品質並持續發展,執行「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
    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拓展石斑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300
     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
     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
    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
    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活石斑CCC0301.99.29.41-6、生鮮或冷藏CCC0302.89.89.41-4、
     冷凍CCC0303.89.89.60-9。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0304.49.90.50-6、冷凍CCC0304.89.90.60-5。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
    地區),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
    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五十元或空
    運每公斤六十元。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
    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
    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
     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
    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三、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一千公噸
     ,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十公噸,切片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
     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
    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2) 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口原料具產銷履歷或水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簡稱ASC)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
    獎勵每公斤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
    凍獎勵每公斤六元,切片獎勵每公斤十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生產但不具前述
    驗證者,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三元,切片獎勵每公斤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七十五噸,切片數量合
    計最高二十五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
    量)

4、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
     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證者,
     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生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
    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四、拓展甲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及受理單位:數量十公
     噸;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
     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
    加工廠或貿易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
    報之甲魚養殖戶。

(四)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甲魚及甲魚苗:CCC0106.20.20.10-3。

(2) 甲魚蛋及甲魚相關產品:CCC0208.50.10.20-3、CCC0208.90.90.50-1、CCC0210
     .93.00.52-1、CCC0306.19.20.00-6、CCC0410.00.99.10-4、CCC0507.90.12.
     00-5、CCC1506.00.90.10-6(以上限甲魚相關產品)。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
    ,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國家拓銷獎勵費用每公斤六
    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三款第二目魚
     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
    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五、拓展觀賞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萬公斤。

(二) 受理單位:

1、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水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
     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魚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
    之觀賞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為活觀賞魚,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

2、外銷至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口報單量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
    五十元。

3、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
     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自行生產者免附。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
    ,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六、石斑魚ASC國際品質驗證:

(一) 受理單位: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二) 獎勵對象:屏東縣具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
     報之石斑魚養殖戶。

(三) 獎勵條件: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通過ASC驗證並取得
     證書之石斑魚養殖場,每場獎勵三十萬元。最多七場石斑魚養殖場。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檢附ASC驗證所需六個月以上之(石斑魚)養殖管理監測及生產紀錄等文件
    ,向受理單位申請登記,再由受理單位向ASC總部申請驗證。

2、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於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檢具ASC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申
    請撥付獎勵金。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一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五十公噸及加工鰻五十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
     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
    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
    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
     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魚貨至日本、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
    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
     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
    ,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