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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農村再生基金之政策規劃
    、基金運用與管理、重要計畫審核、績效考核及協調督導,結合各地
    方政府共同推動,強化資源整合,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
    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村再生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農村再生基金之管理及預算編擬先期作業。
(三)農村再生示範計畫與跨域整合加值計畫之策劃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相關計畫之審核及考核。
(五)農村再生整體推廣宣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村再生諮詢會運作。
(七)農村再生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村再生業務。


三、本辦公室設於企劃處下,分計畫及管理二項工作分組,分別執行前點
    所列任務。
    於下階段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本辦公室業務歸屬
    。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分組長二人,均
    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之;其餘成員若干人,由本會或所屬機關
    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