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鳳仙花科(Balsaminaceae) 新幾內亞鳳仙(Imp-
atiens hawkeri Bul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種
子系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一公克,並於隔年提送一批與
前年不同批號來源同品種之種子,供品種穩定性檢測(需註明採種
地區及時間)。營養系之品種應提供穴盤苗(苗高六公分)三十株
。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無病蟲感染。非經檢定
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種子系品種調查二十株,營養系品種
十株。
(四)栽植環境:種植於十五公分盆徑之塑膠盆,於溫室內進行。
(五)栽培管理:依新幾內亞鳳仙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新幾內亞鳳仙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