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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義大利自非洲豬瘟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
  病( 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
  區),其檢疫物輸入依「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
  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該等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
  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
  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但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
  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含生效日)前已向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之運往我國
  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