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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遠洋漁船衛生管理,確保
    漁獲物衛生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 852/2004 及 853/2004 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必要時得將遠洋漁船衛生評
    鑑及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委託國內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辦理。


三、漁業人將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時,其漁船應完成歐盟登錄
    (以下稱歐盟登錄遠洋漁船),且漁獲物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
    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如經運搬船轉載,運搬船亦應完成
    歐盟登錄,且漁獲物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


四、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面審查及
    登船檢查。


五、漁業人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連同下列文
    件經所屬遠洋漁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
(一)基本資料。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船艙配置圖。
(四)船員組織架構圖及衛生管理職務說明。
(五)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及衛生管理說明。
(七)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自評紀錄表。
(八)附件(請依序排列編頁)。
      1.漁獲物處理相關設備照片。
      2.最近一航次溫度監測紀錄(新裝設溫度記錄器漁船檢附冷凍設備
        測試紀錄)。
      3.衛生管理及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 計畫(參考格式如附
        件二)。
      4.其他。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接獲漁業人申請資料後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並通知漁業人安排登船檢查。申請資料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退回申請。
    第一項所稱遠洋漁業團體,由本會漁業署公告指定。


六、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通過書面審查後,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
    於十五日內辦理登船檢查。
    登船檢查評鑑標準如附件二,並應包括船長訪談。


七、本會漁業署應於登船檢查完竣七日內以書面將衛生評鑑結果通知漁業
    人。但認定發生疑義,本會漁業署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
    議小組審查,於作出評鑑結果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漁業人。
    衛生評鑑符合者由本會漁業署將合格漁船名單彙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轉請歐盟登錄衛生合格名單。衛生評鑑不符合者,漁業人得於接獲通
    知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
    五日內安排登船複評。
    複評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八、歐盟登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漁業人應依第五點
    重新申請衛生評鑑。
    遠洋漁船通過評鑑後每屆滿三年需辦理定期追查,必要時得增加追查
    頻率,定期追查項目以衛生維護情況為主(如附件三),定期追查不
    合格者,漁業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評,本會漁業署
    或其委託機構於接獲申請十五日內安排登船複評。
    定期追查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九、申請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應接受本會漁業署至少十二小時衛生教
    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歐盟相關法規、漁船衛生評鑑項目、漁獲物衛
    生管理作業事項及船長聲明書簽核注意事項。
    因海外作業因素,前項船長衛生訓練於本作業要點公告後三年內得以
    書面函授方式辦理。


十、船長完成衛生教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五年有效期
    限之證書。船長完成書面函授並經測試合格,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三年
    有效期限之證書,並建置合格船長簽名字樣登錄卡。期限屆滿後仍應
    辦理回訓始得核發五年有效期限之證書。
    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後,在證書有效期間,因衛生管理需要,本會
    漁業署得以函授方式進行新增衛生管理規定之訓練。
    證書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船長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回訓,訓練時數至
    少六小時,訓練合格始得換發證書。


十一、本會漁業署得授權完成衛生訓練合格船長依船長聲明書查核表(附
      件四)確認任職漁船和漁產品衛生符合歐盟法規之要求,以簽發歐
      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聲明書(附件五),該聲明書應印製簽署一式
      三聯。
      前項授權合格船長之名單由本會漁業署公告之。


十二、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得簽發歐盟登錄遠洋
      漁船船長聲明書文件:
  (一)未依第十點規定接受訓練者。
  (二)作業時漁獲物溫度不符歐盟規定。
  (三)作業時漁船環境遭受污染。
  (四)漁獲物非任職漁船所捕撈。
      船長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簽發聲明書文件,情節重大者,本會漁業
      署得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


十三、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會漁業署應請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通報歐盟刪除其登錄:
  (一)以不實文件申請衛生評鑑者。
  (二)未依第八點規定重新辦理衛生評鑑或定期追查不合格者,但辦理
        複評期間,不在此限。
  (三)輸銷歐盟地區之漁獲物經查驗衛生不符合歐盟規定,且未有效改
        善或情節重大者。
  (四)漁船滅失者。
  (五)未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提供漁獲物衛生相關資料者。


十四、經歐盟刪除登錄之遠洋漁船,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盟刪除登
      錄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衛生評鑑。
      經通報歐盟為不得簽發聲明書之船長,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
      盟不得簽發日起三年後始得重新申請訓練。


十五、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業人、船長及船名資料變更時,漁業人應檢
      附變更之證明文件送本會漁業署。
      前項資料如涉及變更歐盟登錄資料時,由本會漁業署函請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通報歐盟。


十六、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歐盟地區後七日內,漁業人應逐批
      繳交或傳真售魚資料至本會漁業署。
      船長應將漁船溫度紀錄按航次分別傳送漁業人歸檔,作為日後衛生
      評鑑及定期追查之依據。


十七、歐盟登錄遠洋漁船漁獲物輸銷至非歐盟地區時,其漁船衛生評鑑、
      船長訓練及船長聲明書之核發得比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本作業要點發布前業經歐盟登錄之遠洋漁船,應在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前依規定辦理評鑑。
      未依前項辦理之漁船,由本會漁業署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報歐
      盟刪除登錄。


十九、遠洋漁船漁獲物如銷售至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應檢附輸歐盟漁獲
      物出售流程紀錄表(附件六),依序繳送運販商、輸歐盟漁產品加
      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前項輸歐盟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自漁業人售魚日期起
      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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