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公共建設財務規劃及財務
策略檢核評估,並強化相關事項之協調及計畫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
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總經費含民間投資、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等
達四億元以上,且屬於下列新興計畫為優先:
(一)漁港:單一漁港基地之開發計畫。
(二)農業科技園區:單一農業科技園區之開發計畫。
(三)林業園區:單一林業遊憩或林業文化等園區之開發計畫。
前項開發計畫之總經費,指同一公共建設基地範圍內興建所有工程分
年預算之總合。
本會其他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必要時得比照前列三類計畫適用本要
點,如有跨區域或功能串連性質之建設項目,得整合成單一計畫比照
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其財務規劃,應考量結合周邊土
地開發、增額容積、租稅增額財源等事項,其受益影響區域範圍應併
同財務策略分析予以確定。
四、計畫主辦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
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
財務計畫作業手冊及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等,撰擬公共建
設計畫,並應檢附財務策略規劃報告及相關資料,其應具內容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
4.運用新(舊)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以整合(併
)基金為優先考量。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
2.投資效益分析。
3.融資可行性分析。
4.自償率計算表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四)風險分析專章,包含風險項目或情境分析、風險分布、影響程度概
估、風險處理構想等。
(五)地方政府主辦或以民間參與建設者,須確定主管(辦)機關,並規
劃中央政府經費分攤比例。
(六)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建議營運機構經營型態、成立營運基金或
專戶、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及地方議
會出具同意本計畫之相關文件等。
五、財務策略規劃報告之規劃審查重點及基準如下:
(一)劃定計畫影響範圍:劃定範圍作為相關土地開發、異業結合、租稅
與自償性分析之依據。
(二)財務策略分析:
1.公共建設結合周邊土地開發及增額容積分析:參考內政部訂定之
公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規劃及審議機制或以增額容積籌
措重大公共建設財源運作要點,評估計畫運用公共建設結合周邊
土地開發方式擴大計畫效益規模之可行性,並估算可挹注財源之
時點與金額,納入財務效益分析及財源規劃。
2.租稅增額財源分析:參考財政部以租稅增額財源之作業流程及相
關配套,評估將計畫未來收益提前實現之可行性,俾支應開發建
設所需經費。
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分析:參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財務
試算作業手冊及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評估財務可行性,依
自償率高低及計畫性質與內容,規劃適合之民間參與方式。
4.運用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之規劃分析:凡自償性計畫,有民
間無辦理意願或不宜由民間參與者,應儘量以基金預算辦理。除
透過現有特種基金擴增功能辦理外,亦可規劃新設特種基金辦理
。
5.運用價值工程,覈實工程經費分析: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價值工程研析之參考原則等,覈實工程
經費,並尋求機能相當之最低成本替代方案,達到節省經費之效
果。
6.推動異業結合加值:藉由收益較高之相關異業結合,提升整體計
畫之自償性。
(三)財務效益分析
1.自償率分析:自償率較高者,可考量優先由民間投資辦理;自償
率未達百分之百者,可運用促參相關機制如租稅優惠、貸款利息
補貼、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分及附屬事業財務挹注等,以提高自償
率。
2.投資效益分析:淨現值(NPV)大於零,具財務可行性;內部報
酬率(IRR)高於資金成本率,具財務可行性;折現後回收年限
(DPB)愈短則資金週轉效率愈佳。
3.融資可行性分析:分年償債比率(衡量現金流量能否償付到期之
債務本息),至少需大於一;利息保障倍數(衡量付息能力),
當比率小於一時,有違約風險,大於二以上較佳。
六、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就自行興辦或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
,先行審查並完成修正,併同審查會議紀錄報請本會依第十點規定成
立之審查小組審查同意。
計畫總經費未達十億元者,由本會核定,達十億元以上者,須再陳報
行政院核定。
七、補助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地方政府應整合農業、漁業、財稅、地政
等相關局處,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副首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其依
第四點撰擬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經推動小組審查同意後,始得陳報本會
業務主管機關。
八、本會自行興辦漁港建設之自償率門檻為百分之二十五,農科園區及林
業園區建設之自償率門檻為百分之三十。
地方政府主辦之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比率,依附表所定比
率計算。地方政府所提之自償率未達附表所列最低值,應以其他替代
方式辦理或就財務可行性再評估後另案提報。
具政策示範,或外部效益不易內化時,不受前項自償率限制,應專章
敘明理由送審,計畫總經費達十億元以上者,依第六點規定陳報行政
院核定。
九、計畫經本會依第十點規定成立之審查小組審查完竣,於核定前,計畫
主辦機關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涉及新訂都市計畫或土地變更事項者,已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
法等土地變更相關規定,研擬審定土地變更書件。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者,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研擬審
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十、本會應成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專責審查作業,並由本會企劃處擔任幕僚單位。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本會主任秘書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本會企劃處處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
(二)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財政部、主計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單位主
管及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地方政府及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之代表列席,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現勘及會議等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
預算支應。
十一、計畫核定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
設計審議,並應於動工前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審定或取得開發許可同
意書,俾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逐年編列預算
。
地方政府主辦計畫,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基金或專戶,再依財務計
畫提撥一定經費至該基金或專戶內,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
業務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工程預算執行。
十二、本要點施行前,已提報尚未經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應由計畫主辦
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補充相關資料,依規定程序辦理。
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之計畫,有因配合法規異
動或經費基準調整而辦理修正,不涉及變更財務計畫者,不適用本
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