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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樹節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選拔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
    士氣,獎勵對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有特殊貢獻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滿五年以上,品德優良,並
    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
    士:
(一)建立林業或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
      關案件及從事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森林經營及林產利用。
(四)辦理國土保安、涵養水源、野生物或棲地復育工作。
(五)辦理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及社區林業工作。
(六)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調查研究及技術改良。
(七)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非林業相關機關人員或民間人士,不受前項年資規定之限制。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之遴選,由本會及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
    團體就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一者,檢具推薦書一式二份及相關
    佐證資料,向本會林務局推薦為候選人;各單位推薦人數,以三名為
    限。


四、本要點所定選拔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林務局指派三人就推薦個案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初審:由本會林務局派五人至七人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審查結果
      予以初審;評定初審入選名單,以三十名為限。
(三)複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複審小組,就初審名單
      另以複審;評定複審入選名單,以二十名為限。
(四)核定:由本會林務局局長依複審小組審查結果,報請本會主任委員
      核定,以十五名為限。
    前項第三款複審小組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本會
    林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本會有關處、室及林務局代表八人至九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三)相關機關、學校或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複審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五、候選人曾獲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或其主要事蹟已獲國內相關
    機關(構)、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但有新貢獻事
    蹟者,不在此限。


六、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士得獎人,於本會主辦之植樹節大會公開表揚
    ,每人頒給獎狀一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依本會及所屬機關年度實施績效獎
      金計畫,核發個人績效獎金;如當年度未核發績效獎金,由其服務
      機關審視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之人員,每人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林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