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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
    確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為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野生動物評估
    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
    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淡水魚類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
    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3、生活史類型。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二。


四、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無脊椎動物、海洋魚類、海龜及
    鯨豚,依個案進行評估。


五、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本會得參
    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Flora,以下簡稱華
    盛頓公約)附錄一評估之;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華盛頓公
    約附錄二及附錄三評估之。必要時,並得參考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之紅皮書辦理。


六、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經依本要點評估後,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
    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分類為保育類,經本
    會公告後,如對該分類有修正意見,或認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一般類野
    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
  (一) 提案者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 提案緣由。
  (三) 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之說明。
  (四) 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之說明。
  (五) 提案物種評估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含屬名、種名及亞種
        名。如無亞種名,免載)及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七、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
    得敘明理由退回。


八、提案者依第六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
    應將該議案提交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
    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提案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