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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強管制林道執行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保育國家森林資源及
    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並保障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特依據森林保護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及行政院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策略1.
    2.1及1.2.2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林務局,執行機關為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


三、各執行機關執行管制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
    當地警察機關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協助。


四、本要點所指林道為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林場長期使用
    之道路或專供林業經營運輸之道路。


五、管制範圍為林道本體及沿線林地。


六、各執行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林道使用情形,凡位屬環境敏感地區或崩
    塌難以修復者,予以封閉。


七、各執行機關應將管制事項於林道入口處豎牌公告,並選定重要入山口
    設哨管制。


八、各執行機關應依下列方式管制林道:
(一)應設哨管制指派專人駐在,管制人、車之進出。通行時間由管制哨
   視實際需要陳報執行機關核定後執行。管制人員應隨時注意林道通
   行安全,如有颱風、豪雨、土石崩落、河水暴漲及路基掏空損毀等
   安全顧慮時,應拒絕人、車進出,以策安全,並即通報工作站、當
   地鄉鎮公所及警察機關。
(二)允許通行之人員或車輛,其資格如下:
   1.林務人員持有識別證者。
    2.公務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必須通行並持有證件者。
    3.當地居民持有證件者。但嚴禁載客或為非當地居民所有之車輛代開
      車通過。
    4.非前三幕所列之人員,應辦妥入山許可證並檢附載明人員名冊、車
      輛車型、車號及進出時間等資料,敘明必須進入林道之理由,由該
      管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進入。
(三)柵欄除人、車通行時打開外,應隨時關閉上鎖。
(四)管制人員平日每天於上午八時、中午十二時、下午四時與工作站聯
      繫三次,倘遇特殊狀況隨時與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當地警察機
      關或國家公園警察隊進行聯繫。
(五)各執行機關、工作站應不定期以電話或派員前往管制哨督導、抽查
      ,並將抽查報告送執行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