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 3 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檢舉已發覺偽劣農藥者。
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 4 條
因檢舉而破獲偽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二十萬
元。
二、檢舉以批發方式轉讓偽農藥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三、檢舉輸出、分裝、零售、運送、儲(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
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
元。
五、檢舉批發、輸出、分裝、零售、運送、儲(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劣農藥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第 5 條
因檢舉並協助查緝而破獲偽劣農藥者,依前條標準加二分之一發給獎金。
因協助查緝而破獲偽劣農藥者,依前條標準減半發給獎金。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有前條所列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標準
發給獎金。
第 6 條
檢舉人檢舉偽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任
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三、涉嫌偽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 7 條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
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或共同協助查緝者,其獎金平均發給之。
第 8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偽農藥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
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第 9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劣農藥案件,經行政處分確定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
或協助查緝人獎金。
第 10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及協助查緝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並
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同意公
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檢舉人及協助查緝人員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遭受威脅、恐嚇或
其他不利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第 1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
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