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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2,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 2,000  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
    製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自行核定。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分局辦理,本局會計及政風室會同監辦,惟政府採
      購法訂定之巨額以上工程應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相關文件送本
      局核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監辦。
(二)第二類工程:由分局辦理,本局會計及政風室會同監辦。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分局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局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
    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定,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定。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局核准。
    第一類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
    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
    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相關
    文件送本局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
    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
    送本局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如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其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
    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第一、二類工程由本局核
    准後決標,第三類工程,由工程所核准後決標。
    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局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局存檔備查。
(三)本局廳舍興修工程由本局辦理。


七、工程施工期間,應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
    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執行品質管理作業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契約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作業。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局核定,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
    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局核准。
    分局應適時更新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


八、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
    辦理。
    前項屬機關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局核准。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准,惟無設計原則變更、無新增項目、變更
      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局核准。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工程
      以上者應由本局核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本局
    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局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法訂
    定之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監辦
    。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
    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
    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
    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
    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除本局廳舍興修工程本
    局辦理外,由分局辦理;第一、二類工程分局應將辦理結果送本局備
    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本局另訂之。


九、工程驗收除本局廳舍興修工程由本局辦理外,餘由分局辦理。
    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
    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


十一、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
      、竣工驗收,由本局或分局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由本
      局或分局函送備查。


十二、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
      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
      持處理程序」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