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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民國 82 年 01 月 20 日
凡專供農民行駛於鄉村地區搬運農產品或農用資材,除駕駛者外得搭載助
手一人之慢速車輛,並裝有三輪軸以下之農用輪胎者謂之農地搬運車,為
農業機械之一種。其詳細規格如左:
一  最高速度:最高直線前進速度限每小時二○公里以下。
二  引擎馬力:最大輸出馬力一三馬力以下。
三  車體:最長三五○公分以下,最寬一四○公分以下,最高 (方向盤或
    把手至地面) 一四○公分以下。
四  載物台:最長二四○公分以下,最寬一四○公分以下,高度 (台面至
    地面) 七○公分以下。
五  標示最高載重量,一、○○○公斤以下。
六  爬坡能力:在標示最高載重量時於坡地起步行駛不得低於十五度。
七  安全性能:
 (一) 具有兩組或兩組以上之剎車裝置,駕駛人可在坡地離座停車。
 (二) 四輪式之前兩輪可隨地形在垂直方向自由升降。
 (三) 車體任何部分不得阻礙駕駛人視線。
 (四) 操作裝置不得妨礙駕駛人緊急離開座位。
 (五) 裝置照明燈、電燈、剎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惟步行式農地搬運
      車得免裝剎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
 (六) 空車靜態時,側面翻覆角應達三十五度以上。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