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停車場管理,維護行車及
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管理單位為本會秘書室。
本要點所稱之車輛,指汽車、機車及自行車。
三、停車場停車位規劃及停放對象如下:
(一)本會東西兩側及後方:
1.洽公民眾與來賓、出席本會會議或活動之來賓、卸貨廠商、記者
等臨停車輛(以下簡稱臨停車輛)。
2.於本會執行公務暫時停放之車輛。
(二)本會地下室一樓:
1.公務車、身障員工之車輛及員工(含臨時人員)之機車、自行車。
2.駐會人員(駐點執行業務之廠商及單位)之機車及自行車。
3.廠商卸貨之臨停車輛。
(三)本會地下室二、三樓:員工、駐會人員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停車場,採先到先停方式,實際申請停放地下室汽車停車
位人數如超出實際停車位數量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一年抽籤兩次
,每次抽出半年停放名單。
管理單位得視停車位需求情形,調整停車區域或樓層。
四、停車證種類、申請對象及申請規定如下:
(一)公務車輛停車證:本會公務車及經本會核准停放於本會停車場之所
屬機關公務車。
(二)員工停車證:本會員工及駐會人員申請汽車停車證,應檢附員工識
別證、行照、駕照等證件影本向派車室申請;其申請機車或自行車
停車證者,應檢附員工識別證影本。汽車之所有人限為本人、配偶
或直系親屬;每人限申請一張停車證。
(三)臨時停車證:
1.各單位辦理活動或舉行會議時,應事先向管理單位換證。
2.活動當日,持受邀來會之證明者,經駐衛警確認放行後,免換證
入會。無證明者,由駐衛警聯絡活動主辦單位,經該單位同意後
,始得換證入會。
3.廠商卸貨之臨停車輛由駐衛警聯絡相關單位,經該單位同意後,
始得換證入會。
4.未申請汽車停車證之員工及駐會人員,如因公務確有必要臨時停
放本會停車場,得於圓崗登記憑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入會,並於事
後補送簽奉核准證明至管理單位登記。
臨時通行之接送車輛(如計程車、復康巴士等)或在本會執行公務車輛
(郵政、救護、消防、電信、電力、警車)、送報車、垃圾車、快遞車
,經駐衛警放行後,免換證入會,任務完成,應即駛離。
五、停車證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屆期作廢。
(二)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右方明顯處;機車及自行車之停車證
應貼於車輛後方明顯處。
(三)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
六、車輛停放時間如下:
(一)上班日為早上六時至晚上十時。配合本會門禁管制,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車輛不得進出停車場。但員工有加班、出差、專案奉
准留守等特殊事由,事先向管理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室停車場之車輛,除公務車外,不得停放過夜,停車場於平日
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六時及假日全天均應淨空。但員工有加班、出
差、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事由,事先向管理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
(三)後方停車場之車輛,除公務車、員工收費車輛外,不得停放過夜;
假日全天均應淨空。
(四)假日因公務而有停車需求者,限停放於東西兩側停車位及後方通道
車位。
(五)臨停車輛停放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向管理單位報備者,得延長
停放時間。
(六)因公務或參加會議之臨停車輛不受前款停放時間限制。
七、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一)無停車證之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二)車輛應依規定停放在規劃之區域;公務車位、身障車位、卸貨專用
停車位僅供特定身分及車輛使用,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三)進入本會之車輛應遵守駐衛警之指揮停放,後方停車場停滿時即管
制進入。
(四)地下室停車場限高二公尺,車輛進入應減速慢行,並依交通標誌動
線行車,以維安全。
(五)停車場內禁止吸菸、暖車、保養、試車,且應於停車三分鐘內熄火
。
(六)停車場內之卸貨車輛完成卸貨事宜,應即駛離。
(七)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九)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管理機
關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者,管理單
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負擔。
(十)在本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經勸導未在
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十二)本會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十三)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八、收費基準及費率如下:
(一)員工及駐會人員汽車:月繳停車租金新臺幣六百元,季繳新臺幣一
千六百二十元,半年繳新臺幣二千八百八十元,年繳新臺幣五千四
百元。
(二)下列車輛免收費:
1.公務車。
2.臨停車輛。
3.員工及駐會人員之機車、自行車。
4.身障員工之車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5.其他機關經本會管理單位核准暫時停放於本會之車輛。
九、收費及退費方式如下:
(一)員工申請停車位,經管理單位核准通知後,停車租金自薪資扣繳。
(二)停止使用停車位者,應繳回停車證,並提前七日通知管理單位,辦
理退還預收之租金,其結算退費以月計算,並於次月起算。
前項停車租金收入依規定解繳國庫。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簽
請長官同意後停止使用停車場一年,其停車證作廢,預收之停車租金
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