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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規內容: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