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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須送預算書至立法院審議之農業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二、本會為辦理農業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特設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技監或參事兼任,其餘成員由本會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會計室、人事室及法規會指派之人員擔任,並由
    本會輔導處辦理查核小組幕僚業務。


三、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
    」及當年度「績效目標」(如附件一)送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前項「行政監督報告」格式應參照行政院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
    政監督報告格式。


四、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依農業財團法人所提前一年度「績效目標
    」,檢視其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
    績效目標」及「行政監督報告」送本會輔導處彙辦。


五、農業財團法人每三年至少受實地查核一次。
    本會辦理前項實地查核,有關受查核對象及時程,由本會輔導處簽請
    查核小組召集人選定,並由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協調受查核之農業財團法人安排行程及專
    人解說,並備妥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帳冊。


六、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時,應就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
    制規範等面向進行查核,並填具「實地查核表」(如附件二),由本會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於查核後十四日內彙整查核小組建議,填具「查
    核處理建議表」(如附件三)送本會輔導處彙辦。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前項「查核處理建議表」時,除「實地
    查核表」中所列內容外,並應包含「行政監督報告」中「檢討與建議
    」所列內容。

七、本會輔導處應將彙整後之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及「查核處理建
    議表」提送查核小組審查,並依行政院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
    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
    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
    及其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


八、農業財團法人經查核結果有缺失者,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請農
    業財團法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等相關資料,並填具「追蹤事項表」(
    如附件四),由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積極輔導、列管追蹤並限期
    改正。
    農業財團法人屆期不改正、改正不完全或缺失情形重大者,本會得依
    民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為必
    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