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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
    銷作業,發生以進口玉米混充、青割玉米轉繳售或已售出之國產硬質
    玉米回流繳售等情事,爰訂定繳售查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銷作業
    ,自一百零五年第二期作起,應留取農民繳售及農會出售時之硬質玉
    米籽實(以下簡稱玉米籽實)樣品。
  民間烘乾業者(以下簡稱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
    留取農民濕玉米籽實樣品。
  農民或烘乾業者未配合辦理留樣作業者,農會應不予收購其玉米籽實
    。

三、農會應預為建立硬質玉米烘乾業者名單,並於購銷作業開始前一個月
    ,與烘乾業者簽訂同意配合留樣之合作意願書,並報請辦理銷售契作
    硬質玉米作業之農會(如中華民國農會及義竹鄉農會等,以下簡稱契
    作主體)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備查,倘農會本身
    為契作主體者,應逕報分署備查。未簽訂合作意願書之烘乾業者,農
    會得不收購其代為烘乾之玉米籽實。
  農會應於各期作購銷前宣導農民周知留樣作業;並於核定農民可繳交
    玉米數量通知單上,表明收購留樣措施之文字如下:「請農友繳售玉
    米時,配合玉米籽實留樣,拒絕留樣者不得繳售契作硬質玉米」。


四、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經收端以農民為單位,銷售端以每日出售之廠商為
    單位,每件樣品至少留取三百公克,並以網袋包裝。
    經收端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程序如下:
 (一) 繳售玉米籽實者,應於經收過磅後,留取玉米籽實樣品,並由繳交
      行為人,以及農會(或烘乾業者)人員於留樣簽名單(附件一、二
      )簽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二) 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將濕玉米籽實留樣樣品送
      交農會備查,並確實填寫該批玉米所屬農民清冊二份(附件三),
      一份留存,一份交由司機於繳交乾玉米籽實時,提交農會併同留樣
      簽名單置於留樣網袋內。未提供農民清冊者,農會應予拒收。
 (三) 農會至農民處載運乾玉米籽實者,應於載運地點逐戶取樣留樣。
      銷售端辦理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程序,由廠商提領出貨時,農會應留
      取乾玉米籽實樣品,並由廠商載運司機及農會人員於留樣簽名單(
      附件四)簽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五、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樣送檢作業程序:
 (一) 購銷期間應派員並通知契作主體,會同農會辦理抽樣。
 (二) 依風險管理原則,按各分署轄內總留樣件數,隨機抽選千分之五。
 (三) 應將所抽選之留樣網袋內半數玉米籽實樣品,另裝至夾鏈袋封緊後
      ,逐一編號及造冊(附件五),並於會封處簽名,填妥委託檢驗單
      (附件六),併同樣品立即寄送本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或本會種苗
      改良繁殖場進行基因改造檢測;其餘半數玉米籽實應會封留作備份
      樣品保存三個月。抽樣送檢完成後,其餘未被抽選之樣品,由農會
      拆封處理。


六、本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或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應於樣品送達二十一個
    工作天內,將檢驗結果送本會農糧署及分署。


七、經檢驗結果查獲基因改造玉米,且樣品來源係混合多位農民繳售之玉
    米籽實者,倘因未落實濕玉米籽實逐戶留樣,致無法追溯至繳售個別
    農民,則該批查獲之基因改造玉米概由經收農會或烘乾業者自行處理
    ,本會農糧署不予補助該部分契作價與銷售價之差額。
    凡經查獲基因改造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所繳售玉米非當期
    申報農地所生產等情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送偵辦外,並停止
    申報各項保價收購或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之資
    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