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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主    旨:
訂定「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
、販賣及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