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訂定「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 、販賣及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