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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院臺農字第一○三○○六二六四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一) 東港泊區:
1、 水域:
(1) 自南防波堤根部之南側50 公尺處為起點(A1 點),向西延伸470 公尺(A2
點),轉向北及東分別延伸200(A3 點)及120 公尺(A4 點),再以東北方
向延伸至防波堤外10 公尺處(A5 點),續平行防波堤至A6 點。
(2) 自五號突堤端點B1 起,沿中央突堤北岸水域線並涵蓋一~五號突堤,至進德
大橋止(B6 點)。
2、 陸域:
(1) 進德大橋以南至豐漁橋之界線:以進德大橋沿伸線至朝隆路之C1 點起,向西
沿朝隆路至C2 點,續沿道路邊線經C3、C4、C5、C6 至碼頭邊C7 點,再沿碼
頭邊至C8 點,續銜接碼頭後側線即點C9,再沿碼頭線至豐漁橋C10 點止。
(2) 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D1 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
(無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D2 點至芳都橋D3 點,再橫越芳都橋自
D4 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D5 點)。
(3) 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E1 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無
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E2 點至芳都橋E3 點,再橫越芳都橋自E4
點起,經E5 點、E6 點及E7 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E8 點)。
(4) 豐漁橋以西至南防波堤之界線:以豐漁橋與碼頭邊緣交界F1 點起,向西沿碼頭
邊線至F3 點,沿港區用地經F4 點至碼頭邊F5 點,再沿碼頭邊線至F6 點後,
再沿海濱國小前道路至F7 點,續沿東港海事學校界線經F8、F9、F10、F11 至
F12 點,再沿水產試驗所東港生技研究中心界線經F13 點至南防波堤外50 公尺
A1 點。
(二) 鹽埔泊區:
1、 水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 起,往西南方向沿南護岸並涵蓋消波突
堤及西南防波堤至B9 點,再依護岸邊緣以西南方向並延伸至舊南防波堤堤頭前
緣外130 公尺處(B10 點),續轉西北方向延伸至與北護岸邊緣延伸線之交點
B11 點,再轉陸側方向沿北護岸邊緣延伸線至其根部(即B12 點),即為水域界
線。
2、 陸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 起,沿五房排水護岸經B16 點至B15
點,再以北向與計畫道路之延伸線相交於B14 點,續往西北沿計畫道路至漁港入
口B13a 點,再往港區橫跨道路經B12e 點至B12d 點,再往南沿地籍界線至地籍
線轉點B12c,續轉北沿地籍線(地號1424-12)至計畫道路線交會點B12b,並沿
計畫道路線至點B12a,最後銜接北護岸根部B12 點,即為陸域界線。
二、附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圖。
三、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府農漁字第一四○○一三號公告之東港、鹽埔漁港區
域劃定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公告「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