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第二台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
之漁業人裝設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
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取得一百零七年度或一
百零八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間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完成裝設第二台VMS
,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
協)測試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
(三)VMS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
理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情形。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
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二)經對外漁協測試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三)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一張。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五百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
申請案件逾五百艘,由達五百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