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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七年度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裝設第二台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裝設第二台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
    之漁業人裝設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
    人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取得一百零七年度或一
      百零八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間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完成裝設第二台VMS
      ,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
      協)測試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
(三)VMS廠牌型號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
      理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情形。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
    艘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一)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二)經對外漁協測試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三)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一張。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五百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序決定,倘
    申請案件逾五百艘,由達五百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