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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
    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
    部發展及改進公私立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學
    校)用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用餐食米,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自設廚房採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或向中央廚房、團膳採購者,應
    由學校或與學校簽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之團膳廠商(
    以下簡稱團膳廠商)按需求量繳付價款辦理申購作業並提領食米。
 
三、學校用餐食米撥售對象以下列臺灣地區辦理學校用餐之學校及團膳廠
    商為限:
(一)公私立幼兒園。
(二)公私立國中、國小學校。
(三)公私立高中、高職學校。
 
四、學校用餐食米以當年期 米供應,其期別、品質規格、包裝及交貨方
    式等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撥售前一年第二期米或第一
      期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撥售當年第一期米或前一年第
      二期米。
(二)品質規格:
      1.白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白米二等標準,碾白米率百分之八
        十五。
      2.糙米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糙米二等標準。
(三)包裝:每包淨重三十公斤或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本會農
      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之數量撥
      售。
(四)交貨方式:提領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或團膳廠商自行負擔。
 
五、撥售價格配合學校學制,由農糧署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臺灣地區
    前一年(指前一年六月至當年五月)市場 種白米平均躉售價格五折
    ,訂定次學年(指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白米撥售價格;糙米價格則
    以白米價格乘以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後加計加工調選費、損耗
    成本及調撥運費計算。
    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
    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六、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之計算,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
    及每月實際以農糧署供應 米烹煮米食之日數計算(扣除當月或前月
    麵食等非米食日數),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一)幼兒園幼童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六十公克。
(二)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八十公克。
(三)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一百公克。
(四)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早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六
      十公克。
(五)學校教職員工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六)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小型學校
      )、體育學校或體育班、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
      糙、白米消費量得按前列各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學校應在撥售數量限額內,依實際使用需求量申購,並扣除前次申購
    之剩餘數量。
 
七、第一次申購學校用餐食米之學校(不含團膳採購學校),應以公函檢
    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並副知其教育主管機關:
(一)辦理學校用餐概況表(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學校供餐型態及參
      加用餐之人數等資料。
(二)學校遵守「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承諾書(附件二)。
 
八、學校每學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於開學二週內,於農糧署「公糧儲撥管理整合系統」(以下
      簡稱網路系統)登錄辦理申購食米人員及用餐人數資料。
(二)登錄之用餐數量或人員有異動者,學校應於網路系統更新資料。
 
九、申購期間及次數規定如下:
(一)學校及團膳廠商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止。
(二)網路申購以每月一次為限,逾期不再受理。
(三)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四)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分署同意,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十、學校或團膳廠商於申購前,如有用米需求,得由申購單位(繳付食米
    價款之學校或團膳廠商)提供借據向分署預借食米;分署得以經檢驗
    合格之公糧先行供應,預借數量以申購當月十日份之食米用量為限。
    離島地區學校得由地方政府以公函向分署預借食米,預借數量以兩個
    月之食米用量為限。
 
十一、學校申購食米,應於網路系統填列當月申購資料及列印申購書(附
      件三),採中央廚房辦理者,主辦學校應同時於網路填報食米用量
      登記表(附件四)。
 
十二、團膳廠商每學年度首次申購食米時,應以函文檢具切結書(附件五
      )、契約書影本、印鑑表(附件六)等文件,及第一個月申購價款
      二倍之保證金,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並副知團膳採購學校,如嗣後
      申購數量增加,應補足保證金差額。
      團膳廠商每次申購時,應將下列文件上傳網路系統,並將前一次申
      購各學校食米實際使用情形輸入網路系統,由當地分署審核當月食
      米需求量:
  (一)學校用餐食米需求明細表(附件七)。
  (二)前一次報送教育主管機關之餐盒月報表或收據影本(註明米食與
        非米食餐數)或其它經學校認可之核銷憑證及各學校別供膳菜單
        。
十三、團膳廠商於當月食米需求量經分署核定後,自行至網路系統列印學
      校午餐食米申購書(附件八),並繳付食米價款。
 
十四、食米價款及保證金以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
      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匯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或其他經農
      糧署同意之方式繳納。衍生之相關手續費用,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
      商自行負擔。
 
十五、分署就申購單位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
      給「糧食出倉單」,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
      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並持「
      糧食出倉單」前往供貨之公糧業者倉庫提米,逾期以書面申請補發
      。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
      給「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十六、學校或團膳廠商除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外,應於發給「糧食出倉
      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食米,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
      及損耗自行負責。倘逾期未提領食米數量達該校次月用餐數量者,
      分署得不核准其次月之申購資格。
      學校或團膳廠商持「糧食出倉單」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
      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編號、騎縫章後,將檢驗合格之食米交
      予申購單位提領。
 
十七、分署得應學校或團膳廠商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學校或團
      膳廠商提領食米時,得抽取樣品比對,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應
      於提領後七日內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撥糧分署應於接獲
      學校或團膳廠商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確認該批食米
      不合格者,學校或團膳廠商得予退回,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
      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八、學校或團膳廠商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或廠區內固定之適當場所,
      並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且應每日將食米使用情形登錄於學校食米用
      量登記表(分別為附件四、附件九),自主管理。
      食米提領超過七日,不得以長蟲或其他歸責於保管因素造成之品質
      劣變要求退換貨。
      分署得會同有關單位或自行訪問瞭解學校及團膳廠商食米之食用及
      儲存管理情形,學校及團膳廠商應留存相關文件紀錄至少一年,以
      供查核,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對於團膳廠商食米之儲放及使用情形,分署得會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等有關單位或自行辦理不定時查核,並填報查核紀錄表(附件
      十);如白(糙)米飯有混合進口米烹煮疑義,得取樣米飯送檢驗
      單位作米種 DNA  鑑定。
 
十九、學校申購食米,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
      售。如學年末或學期末尚有剩餘食米,得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經
      報請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學校如違反前項規定,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處分外,並應賠償該批
      申購總價款五倍之金額。
      團膳廠商停止申購後一個月內,若有剩餘食米,應以保證金扣繳該
      數量之優惠價差方式購回。保證金於契約終止廠商停止申購或學年
      結束廠商無承攬團膳之事實後一個月內,向分署按學校別,依每月
      向學校核銷請款之收據影本(註明米食及非米食餐數)與每月供膳
      菜單,結算合約期間申購數量與食用數量差額。團膳廠商所提資料
      如經分署確認且無違反規定情事,即予無息發還。
      團膳廠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食米或混用進口米
      或提供不實核銷食米數量之收據(或憑證),經查獲者,除不得再
      行申購及沒收全數保證金外,並應賠償該批申購總價款五倍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