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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
    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貼之標的如下:
 (一)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通過,生產有機(含轉型期)農糧
      作物之農地。
 (二) 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
      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農地。
    前項所稱農地,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
    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土地。
    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農地,不予納入補貼。


三、補貼之申請人,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
 (一) 農民。
 (二) 農業企業機構。
 (三)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畜牧場。但學校、公營機關(
      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貼。


四、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
 (一) 有機轉型期驗證農地,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轉型期)所載有效
      期間,最長補貼三年,補貼基準如下:
      1.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
      2.收益減損補貼: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
        公頃五萬元。
 (二) 有機驗證農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年。
 (三) 登錄友善耕作農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
      年。
 (四) 有機集團栽培獎勵: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
      期農地,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獎勵期間三年。但公設有機
      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定有機集團栽培區,需符合下列各款之設立條件,由集
    團區召集人檢附鄉(鎮、市)有機作物集團栽培區規劃書(附件一)
    及集團栽培區農民名冊(附件二),送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初審,所附資料未齊全時,以書面通知補正,另初審通過後提報本
    會農糧署審核,審查通過時,其結果本會農糧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
 (一) 驗證農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
 (二) 土地如屬承租者,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
 (三)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設立之產銷班或依法設立登記之
      農場或合作社,並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


五、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三)及檢
      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團體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1.國民身分證、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分區使用證明、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
        同意書等影本。
      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
        境耕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
        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影本。
      4.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 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團體彙整申請資料後,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按申請人檢附前款第三目所定文件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
      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三) 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並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繕造申領清冊(附
      件四)。
 (四) 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
      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
      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
      農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農地筆數: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最多抽查二十件。
 (五) 分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核定申領清
      冊函送本會農糧署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
 (六) 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倘抽查農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
    筆農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
    果續辦補貼作業。


六、計算補貼金額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文件登載農地面積
      扣除農地內建築物、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計算。
 (二) 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文件登載有效期間
      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三) 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農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
      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農地補貼基準計
      算補貼金額。
 (四) 同一農地混植作物,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以補貼基準較低之作物
      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農地收益減損補貼。
 (五) 有機驗證農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農地補貼基
      準及補貼期限予以補貼。
 (六) 依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農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農地,其於該項
      補貼期滿後,不得再申領登錄友善耕作農地補貼。


七、申請人或其申請補貼之農地,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辦理補貼年
    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一) 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致驗證資格中斷達三
      十日者。
 (二) 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含轉
      型期)驗證有案者。
 (三) 經驗證機構暫時中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於申請補貼屆期前仍
      未恢復驗證資格者。但暫時中止驗證原因未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
      證管理法規定,且未受行政裁罰處分者,當年度仍予補貼。
 (四) 申請人主動退出或經友善耕作團體取消登錄資格有案者。


八、同一農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最長補貼期間為六年。補貼期
    滿該農地不得再請領本要點所定各種補貼。


九、申請人或補貼農地經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補貼款者,本會農糧署
    得由其翌年補貼款扣抵。倘翌年補貼款不足以扣抵或無補貼款可扣抵
    者,本會農糧署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會得視政策調整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基準或停止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