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
有機農業適用之商品化資材,利用網路公告推薦之廠牌商品名稱,提
供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參考選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商品化資材,係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之資材,並依各該產品相關法規取得
商品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且具有包裝標示、使用說明及廠牌商品名
稱之產品。
三、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之遴選推薦,分為商品製程審查及品牌上網推薦
二階段,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本署為辦理商品化資材品牌推薦,得遴聘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產業團體代表、有機驗證機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
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五、商品化資材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製程審查:
(一)申請製程審查之商品化資材,應具有包裝及標示,且其製程未經
化學藥品處理或未混入禁用資材。
(二)資材業者同時生產驗證基準所列可用資材及禁用資材者,其生產
過程應確保可用資材與禁用資材無交叉污染之情形。
(三)資材業者同時生產或同時販售數種符合驗證基準所列可用資材者
,得以同一批次同時申請製程審查。
(四)商品化資材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肥料品目規格者,應
取得肥料登記證,且其製肥原物料應符合驗證基準。
(五)天然病蟲害及雜草防治資材、生長調節資材,如屬農藥登記管理
商品者,應取得農藥登記證,如屬不列管農藥範疇之商品,須具
有各該商品生產製造登記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
(六)其他驗證基準所定之可用資材,須具有商品生產製造、販賣業之
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資材業者申請商品製程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商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二)符合各該商品管理法規或商品檢驗標準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且
須為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所核發者。
(三)商品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廠牌、商品名稱、使用原料種類
、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
方法、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進口商品並應檢附原廠說明書及中
文譯本。
(四)本署計畫委託有機驗證機構所出具之現場製程查核報告,其記載
事項應包括商品製造及包裝之過程、未經化學藥品處理、未混入
禁用資材及並無交叉污染之情形等查核結果。
前項第二款所定檢驗報告所載檢驗廠牌商品名稱,應與商品登記證明
文件所載名稱相符,檢驗機構及檢驗項目應為本署於本署網站所公告
者。
七、資材業者申請商品製程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及第六點所列各款文件資料,
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受理案件後,訂定時間邀集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出席委員應
達委員總數半數以上,完成審查後並應作成會議紀錄。審查中如
有疑義,以委員數半數以上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三)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本署將審查
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後
續品牌上網推薦事宜。
(四)審查結果不符規定且得改正者,本署以書面敍明不符規定理由通
知申請人限期完成改正。
(五)申請人依前款通知完成改正後,得於本署書面通知之發文日起,
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
八、資材經營業者接獲本署審查合格之通知後,應即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商品包裝標示之加註或修正,並於資材商品完成包裝標示
更換後,向商品生產所在地分署申請品牌上網推薦。
九、資材業者申請品牌上網推薦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資材商品生產業者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2、經本署審查結果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3、資材商品包裝標示主管機關同意加註「有機農業適用」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二)分署受理申請,並確認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無誤後,應派員查核資
材商品是否依規定更換包裝標示。
(三)申請品牌上網推薦之資材商品,經查核包裝標示符合規定者,由
受理案件之分署彙集申請人全部申請文件一份,陳送本署核辦。
經本署審核符合規定者,列入品牌推薦商品名單,並公告於本署
網站。
十、品牌推薦商品之監控管理:
(一)資材業者自行品管: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資材者,資材業者每年應將品牌推薦商品
抽樣送驗至少一次,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檢
驗報告影本分別送交其所在地之分署備查。
2、資材業者自行品管之檢驗報告,應符合各該商品之管理規範
,其應檢驗項目由本署公告於本署網站。
3、經列為品牌推薦商品之資材業者,於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一年
後,未依規定將檢驗報告送交備查者,原受理之分署應陳報
本署將相關公告自網站移除,停止網路登載推薦。逾上開期
間在一個月以內,經補送檢驗報告者,得向本署申請恢復網
路登載推薦。
(二)計畫委託查驗:
1、本署得以年度計畫委託有機驗證機構,不定期至資材業者商
品製造、包裝、陳列、販賣等場所,進行現場製程查核,並
就品牌推薦商品抽查送檢驗機構檢驗。
2、品牌推薦商品經現場製程查核,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機驗證機構應以書面敍明不合格之理由通知本署及分署,
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1)現場製程、包裝標示不符本作業規範規定。
(2)其他業者商品或非屬品牌推薦商品混充品牌推薦商品者
。
(3)品牌推薦商品有混入驗證基準禁用之資材者。
(三)市售品牌推薦商品查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商品,由各縣(市)政府列為市售商品資
材之重點查驗對象,加強查驗。
2、各縣(市)政府辦理市售品查驗,品牌推薦商品如經查驗不
合格者,除由縣(市)政府依各法查處外,縣(市)政府應
將其違規情節函知本署及轄區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
網路登載推薦。
十一、網路登載品牌推薦商品之規定:
(一)申請品牌推薦商品,經核符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本署公告於本
署網站及相關網站,列為品牌推薦商品名單。
(二)列為品牌推薦商品,經本署及分署或各縣(市)政府發現有不符
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並公布其違規情
節。
(三)經停止於網路登載推薦之資材,得於停止網路登載推薦屆滿一個
月後,依第九點規定,申請恢復其網路登載推薦。
十二、列為品牌推薦之商品,經停止其網路登載推薦者,該商品不得繼續
使用標示「有機農業適用」之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