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規內容: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福建省金門縣。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
  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一)肉品加工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 50%,且經連續三十分鐘 70℃
   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加熱處理。
  2.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 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連續
   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有適當包
   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牛、豬肉乾及其他肉品加工產品。
  3.肉品來源或製造地為除金門縣以外之臺灣地區,且經連續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
  4.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口蹄疫風險評估通
   過。
(二)屠體來源牛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牛肉。但不包括屠
   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於屠宰前,經金門縣畜牧場(以下簡稱來源場)飼養一年以上。
  2.屠宰前三個月內,金門縣無口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動物傳染
   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月抽檢動物血清檢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及血清
   抗體,且結果應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百分之八十
   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完
   成口蹄疫疫苗基礎免疫後,每半年補強一次。牛隻屠宰前應完成二
   次以上口蹄疫疫苗免疫,最後一次免疫應為屠宰前一個月至六個月
   內或經檢測血清抗體具足夠保護力價。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耳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金門縣政府
   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三十日以上,隔離期間不得
   引入口蹄疫感受性動物。隔離滿二十八日後,經金門縣政府派員逐
   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行病毒學及血清學檢測,確認
   無感染口蹄疫病毒。其屬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射
   一劑口蹄疫疫苗滿三十日後,再次採血檢驗,其檢驗結果應為陽性
   。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金門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屠宰場(以下簡稱指定屠宰場)進行屠
    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2)起運及屠宰當日,無口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隔離場所以專車直接運至屠宰場,運送過程不得接觸
    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
   (4)屠宰前應以食用級檸檬酸進行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生檢
    查合格標誌。
   (6)自指定屠宰場執行屠宰前最後一次消毒時起,至該批肉品起運前
    ,金門縣無口蹄疫案例。
(三)屠體來源豬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但不包括屠
   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於屠宰前,經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2.屠宰前三個月內,金門縣無口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動物傳染
   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月抽檢動物血清檢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及血清
   抗體,且結果應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百分之八十
   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完
   成口蹄疫疫苗基礎免疫後,每半年補強一次。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耳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金門縣政府
   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三十日以上,隔離期間不得
   引入口蹄疫感受性動物。隔離滿二十八日後,經金門縣政府派員逐
   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行病毒學及血清學檢測,確認
   無感染口蹄疫病毒。其屬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射
   一劑口蹄疫疫苗滿三十日後,再次採血檢驗,其檢驗結果應為陽性
   。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指定屠宰場進行屠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
    毒。
   (2)起運及屠宰當日,無口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隔離場所以專車直接運至屠宰場,運送過程不得接觸
    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
  (4)屠宰前應以食用級檸檬酸進行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生檢
    查合格標誌。
   (6)自指定屠宰場執行屠宰前最後一次消毒時起,至該批肉品起運前
    ,金門縣無口蹄疫案例。
  7.屠宰後以防滲漏方式包裝,於動物防疫機關監督下,輸送至臺灣本
   島指定肉品加工廠,以下列方式之一加工處理:
   (1)製成罐頭。
   (2)加熱使產品中心溫度達 70℃以上並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3)水活性在 0.85以下之鹽漬乾燥。
(四)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縣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之生鮮
   豬肉產品,得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