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指定
疫病蟲害藉由柑桔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柑桔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
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柑桔指芸香科(Rutaceae)中之柑桔屬(Citrus)、金柑
屬(Fortunella)及枳殼屬(Poncirus)等植物;所稱指定疫病蟲害
指會感染柑桔之黃龍病(Candidatus Liberibacter asiaticus)、
萎縮病(Citrus tristeza virus)、破葉病(Citrus tatter leaf
virus)及鱗砧病(Citrus exocortis viroid)(附錄一)。
三、為辦理柑桔無指定疫病蟲害種苗驗證業務,防檢局委託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嘉義分所)為受理機關
,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苗
栗區、臺中區、臺南區、高雄區、花蓮區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為檢查
機關,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等工作;委託國立台
灣大學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鳳山熱
帶園藝試驗分所及嘉義分所為檢定機關,負責病原之檢定工作。
四、依本須知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
請,查驗結果由受理機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於繳交檢定費後另核
發證明書。
五、各級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種園及採穗園
1.設置條件:
(1)應設置於具有阻隔木蝨及蚜蟲入侵功能之設施(以 32 目以上尼
龍網包覆)內,設施並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門及通道(雙層門需
設置於不同側;為避免害蟲隨人員進入設施內,該通道須為具有
緩衝效果之黑暗空間)。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修復。
(2)設置地點應與其他柑桔栽培區有適當之區隔。
(3)栽培介質應經消毒(附錄二),苗床應實施疫病(Phytophthora
spp.)之防治。
2.管理作業:
(1)各品系母株應獨立編號並加以標示,單株間枝葉應避免相互接觸
。培育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附錄
二)並以單株單剪方式為之,以避免植株間之相互感染。
(2)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之機會
,並定期施行防治媒介昆蟲之措施。
(3)採穗園之植株應來自驗證合格原種園經檢定無指定疫病蟲害之原
種植株。每株之供芽數及檢查次數應予記錄。
(4)栽培過程中若發現黃龍病及萎縮病被害株,應立即移出設施,並
予以銷燬。
(5)原種園及採穗園應每個月至少施用殺蟲劑一次以防治木蝨及蚜蟲
,並依一般病蟲害防治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6)原種園及採穗園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品系、種植日
期、供穗數、檢查次數、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病蟲害防治措施
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二)嫁接苗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應設置於具有阻隔木蝨及蚜蟲入侵功能之設施(以 30-40 目尼
龍網包覆)內,設施並設有人員進出之緩衝室及通道。設施若有
破損,應立即修復。
(2)設置地點應與其他柑桔栽培區有適當之區隔。
2.管理作業:
(1)砧木苗應移植至穴植盆,並放置離地三十公分以上之台架上繼續
培育,穴植盆之介質應經消毒(附錄二)。
(2)砧木苗應以無指定疫病蟲害接穗嫁接育苗。
(3)接穗應來自經檢查符合規定之無指定疫病蟲害採穗株。
(4)嫁接苗單株應獨立編號並加以標示,單株間枝葉應避免相互接觸
。培育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應經高溫消毒(
附錄二)並以單株單剪方式為之,以避免植株間之相互感染。
(5)繁殖圃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之機會
。
(6)繁殖圃每個月應至少施用殺蟲劑一次以防治木蝨及蚜蟲,並依一
般病蟲害防治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7)栽培過程中若發現黃龍病、萎縮病及疫病(Phytophthora spp.)
病株,應立即移出設施,並加以銷燬。黃龍病及萎縮病病株之相
鄰植株,應噴施殺蟲劑,疫病病株相鄰植株則噴施疫病防治藥劑
。
(8)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品系、種植日期、檢查
次數、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
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六、指定疫病蟲害檢定種類與方法、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
1.原種園:黃龍病、萎縮病、破葉病及鱗砧病。
2.採穗園:黃龍病、萎縮病及破葉病。
3.嫁接繁殖圃:黃龍病及萎縮病。
(二)檢定方法
1.黃龍病:核酸探針點漬雜配法或聚合酵素連鎖反應法(簡稱 PCR)
。
2.萎縮病: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 ELISA)或反轉錄聚合酵
素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
3.破葉病:RT-PCR或枳橙(Rusk)生物檢定法。
4.鱗砧病:RT-PCR或佛手柑(Etrog citron 861-S)生物檢定法。
(三)檢查程序及方法
1.原種園
(1)檢查人員應赴原種園檢查其設置條件,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者
,始得進行後續檢查及採樣檢定。
(2)新植植株應每季檢查一次,經年保存之植株應每半年檢查一次,
每一品系應抽檢四株。採樣時,由檢查人員就每一植株摘取適當
部位及數量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進
行指定疫病蟲害檢定。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3)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立即移出原種園。
2.採穗園
(1)檢查人員應赴採穗園檢查其設置條件,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者
,始得進行後續檢查及採樣檢定。
(2)採穗園之栽培管理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進行,檢查人員得隨時
進行現場抽驗,若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
理機關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3)採穗株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每一品系抽檢四株。採樣時,由檢查
人員就每一植株摘取適當部位及數量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
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指定疫病蟲害檢定。採樣時各單株應
使用單一工具。
(4)供穗前一週,應由檢查人員再赴現場檢查一次,由檢查人員依現
場狀況研判,必要時,得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
(5)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指定疫病蟲害之植株立即移出採
穗園。
(6)經檢定未測出指定疫病蟲害之申請案,即為符合規定之採穗株,
由檢查機關於驗證完成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一週內,據以核發證明書。
(7)採穗株經檢測出指定疫病蟲害之申請案,由受理機關於接獲檢定
機關結果後一週內,據以核發結果通知。
3.嫁接苗繁殖圃
(1)檢查人員應赴嫁接苗繁殖圃檢查其設置條件,符合第五點第二款
規定者,始得進行後續檢查及採樣檢定。
(2)嫁接苗繁殖圃之栽培管理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進行,檢查人員
得隨時進行現場抽驗,若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3)嫁接苗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每一品系抽檢四株。採樣時,由檢查
人員就每一植株摘取適當部位及數量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
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指定疫病蟲害檢定。採樣時各單株應
使用單一工具。
(4)嫁接苗出售前二至三週,應由檢查人員赴現場依品系抽樣檢查,
每千株抽樣百分之一,每萬株抽樣千分之五。
(5)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指定疫病蟲害之植株立即移出嫁
接苗繁殖圃。
(6)經檢定未測出指定疫病蟲害,且目視檢查不帶一般疫病蟲害之申
請案,即為符合規定之嫁接苗,由檢查機關於驗證完成後一週內
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一週內
,據以核發證明書。
(7)未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受理機關於接獲檢定機關結果後一週內
,據以核發結果通知。
七、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接穗
1.原種園及採穗園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
人員現場查驗確認。
2.栽培過程經檢定均未測出指定疫病蟲害反應之植株,其所採之接穗
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二)嫁接苗
1.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
查驗確認。
2.栽培過程經檢定均未測出指定疫病蟲害反應之植株,視為符合規定
之嫁接苗,驗證有效期限為九個月。
八、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申請費:每一繁殖圃收費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及所採用之檢定方法核計。每
件樣品萎縮病檢定採 ELISA 者收取三十元、採 RT-PCR 收取三百元
;黃龍病採 PCR 及核酸探針點漬雜配法者均為三百元;破葉病及鱗
砧病採 RT-PCR 及生物檢定法者均為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九、採穗園及嫁接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符合第五點規定,所生產種
苗並領有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
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向防檢局提出「柑桔無指定疫病蟲
害種苗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