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甘藷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真菌性及細菌性病害藉由甘藷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甘藷種苗及產
  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甘藷:指學名為 Ipomoea batatas(L.)Lam.、英名為 Sweet Potato
   之旋花科(Convolvulaceae)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甘藷之甘藷羽狀斑駁病毒(Sweet potato feathery
   mottle virus
)、甘藷潛伏病毒(Sweet potato latent virus
   及甘藷捲葉病毒(Sweet potato leaf curl virus)。
(三)縮芽病:指由縮芽病菌(Elsinoe batata)感染之甘藷病害。
(四)基腐病:指由基腐病菌(Phomopsis destruens)感染之甘藷病害。
(五)青枯病:指由青枯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感染之甘藷病
   害。
(六)蔓割病:指由鐮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f. batatas)感染之
   甘藷病害。
(七)塊根芽體:指由甘藷塊根長出之芽體,供組培苗培育用。
(八)組培苗:指於無菌環境下自塊根芽體培育之繁殖用種苗。
(九)基本種苗:指由組培苗移至穴盤健化之種苗。
(十)原種苗:指由基本種苗繁殖,種植於網室供採種苗繁殖圃用種苗。
(十一)採種苗: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藷之種苗。


三、為辦理甘藷種苗病害驗證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嘉義
  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嘉義分所)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
  及發證事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
  嘉義分所及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檢查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操作
  管理等檢查工作;由農試所及嘉義分所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
  圃之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各階段種苗驗證者,應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或販售前二十一天
  提出申請。
  各階段種苗申請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苗圃檢查及檢定,檢定完成後三
  天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收文後三天內通知申請人並副
  知防檢局。


五、申請甘藷種苗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
  出申請,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經
  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合格證明書。
  各階段種苗繁殖圃應於申請時檢附前一階段驗證合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之條件:
  1.塊根芽體、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繁殖圃均應設置於具有阻隔粉蝨及蚜
   蟲之設施(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室)內,並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
   門及通道(雙層門需設置於不同側;以避免害蟲隨人員進入設施內
   ,該通道需須具有緩衝效果之黑暗空間)。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
   修復。
  2.塊根芽體及基本種苗繁殖圃具高架離土及遮雨設施。
(二)操作管理:
  1.塊根芽體及基本種苗應種植於經消毒之栽培介質中。
  2.塊根芽體應於進行組織培養前檢測病毒病,確認無罹染始得進行組
   織培養。
  3.採種苗繁殖圃及原種苗繁殖圃應設置於淹水二週或輪作的地區。
  4.各階段種苗培育過程中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
  5.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以避免因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並定期
   施行媒介昆蟲之防治措施。
  6.各階段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供苗數
   、檢查次數、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
   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7.栽培過程中若發現病毒病害、基腐病、青枯病、縮芽病及蔓割病,
   應立即移出,並加以銷燬。病株之相鄰植株,應噴施防治藥劑。
  8.栽培過程中若發現變異品種應立即移出。


七、各階段繁殖圃檢查、檢定及採樣方法如下:
(一)檢查方法
  1.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始得進行採樣,檢查人員得視情況增加採樣
   數量。
  2.採種苗繁殖圃由檢查人員以目測進行病徵檢查。
(二)檢定方法
  1.塊根芽體、組培苗、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繁殖圃應檢定病毒。
  2.檢定病毒採用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進行檢測
    。
(三)採樣方法
  1.塊根芽體於種植三十天後進行採樣,以單芽為單位,切取適量葉片
   ,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號碼。採樣時各單芽應使用單一工具。
  2.組培苗採樣以瓶為單位,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一瓶,每一瓶內每株至
   少取一片成熟葉,每瓶共取八至十片成熟葉混合為一樣品進行檢測
   。
  3.基本種苗自組培苗移植到溫室健化的植株,進行採樣時,使用單一
   工具以單株為單位切取適量葉片,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
   碼。
  4.原種苗每一植株摘取自莖頂展開葉往下第七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
   ,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檢測,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
   具。


八、各階段種苗驗證基準如下:
(一)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
(二)塊根芽體於移植前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
(三)組培苗於移植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組
   培苗每二年更新一次,檢測病毒三次。
(四)基本種苗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數為
   百分之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基本種苗每年更新一次,檢測病
   毒兩次。
(五)原種苗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數為百
   分之壹點五,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原種苗每年檢查一次。
(六)採種苗繁殖圃經檢查人員赴現場依目測檢查病毒、縮芽病、基腐病
   、青枯病及蔓割病等病害,檢查量為百分之零點貳,合格率為百分
   之玖拾玖。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甘藷羽斑
   病毒、甘藷潛伏病毒及甘藷捲葉病毒三種病毒之檢定,採用 RT-PCR
   者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階段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苗領有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依「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向防
  檢局申請「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


十一、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經驗證合格者,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
    四十二天內。
   採種苗經驗證合格者,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五十二天內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