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硬質玉米,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硬質玉米,係指成熟時,植株苞葉枯黃,玉米籽粒質
地堅硬,顏色為黃色、橙色或紅色,可作為飼料、食品加工或玉米澱
粉用。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
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之農地。契作農地以八十
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曾種稻或種
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
休耕有案者。
四、補貼基準:
(一)契作補貼金
1.申報契作硬質玉米之農地,每期作每公頃核發契作補貼金四萬五
千元。
2.西部地區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一○一年期具栽培實績者
,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四千五百公斤,其餘地區
應達三千五百公斤;東部地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應達二千
五百公斤;未達規定數量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補貼
金。
(二)烘乾費
農民繳售契作硬質玉米,以乾籽粒計算,補助烘乾費每公斤二元,
每公頃補助玉米數量上限為五千四百公斤。
五、各地區契作硬質玉米之受理申報須配合種稻、轉(契)作、休耕之申
報期同時辦理。
六、申報補貼方式及審核:
(一) 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休耕等業
務同時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辦,農會不得
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素致無法受理
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調公所或其
他農會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
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
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
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3.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申明,並檢附
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農民於自有耕地種植硬質
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者,辦理申報時並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
」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且嗣後籽實收穫時,應檢附農會
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
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補貼金,惟不另補助烘乾費。
(二) 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土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
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
分送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
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
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戶申報
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土地之實際
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及核章後,將出耕
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
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
、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土地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
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戶繳交籽實。農
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
理。
(三) 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
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
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四) 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民耕
作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
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
)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
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
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
、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復)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
(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七、契作硬質玉米之處理:
(一)農民與農會契作種植硬質玉米者,農會應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
至市場,並參考市價訂定銷售價格,及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
(二)前款之銷售契約,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
項。
(三)契作生產之硬質玉米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
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八、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之匯撥:
(一) 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及分署抽(復)查結果,及農民繳售
乾玉米粒數量填具契作補貼金發放清冊(附表四)及中央補助烘乾
費清冊(附表五),送本署當地分署審查,並由分署核撥資金至鄉
(鎮、市、區)農會設置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專戶」,鄉(
鎮、市、區)農會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轉入申
報農戶指定之存款帳戶。
(二) 農民係出(入)耕者,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
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應將勘查結果及繳售數量等資料送回原
受理申報單位,據以轉請當地分署辦理審查與核撥契作補貼金及烘
乾補助費。
(三) 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應檢附該期作硬質玉米銷售數量證明文
件向鄉(鎮、市、區)農會申請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
(四) 本署各地分署於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發放結束後應填具執行情形表
(附表六、七)送本會農糧署備查。
九、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之農地有申報不實情事者,申報不實面積除當期作不予核
發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外,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辦理保價收購稻
穀或轉(契)作、休耕給付之資格。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
、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補
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
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
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
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