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促進冷凍毛豆產業之長期發展
,穩定加工原料之供應秩序,增進農工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冷凍毛豆原料以供冷凍加工用毛豆莢及毛豆仁為實施範圍
。
三、產製工廠 (以下簡稱工廠) 應領有工廠登記證,且登記主要產品須有
冷凍蔬果之製造或加工項目。
四、冷凍毛豆原料契約實施程序如下:
(一) 為穩定冷凍毛豆原料供應程序,嚴格控制產量及品質,加工原料得
由工廠透過各級農會或逕與農民代表及農民等訂約辦理。
(二) 訂約內容應包括契作面積,最高及最低原料交貨量,最低保證價格
,收購規格、貸款、付款辦法、原料款保證事項,及其他權利義務
有關事項,由農工雙方協商訂定,其透過各級農會辦理部分,應由
台灣省農會見證,其逕與農民代表及農民等辦理部分,應由台灣區
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冷凍公會) 見證。
五、工廠每季辦理原料契約供應之契作面積及數量,應報冷凍公會彙整後
,由冷凍公會召集各工廠代表組成小組查核認定,涉及農會部分,小
組成員增加台灣省農會。
六、冷凍毛豆產品之出口應檢附冷凍公會出具之「外銷冷凍毛豆契約原料
收購數量證明書」,逕向海關報關出口。該證明書由冷凍公會依各工
廠契作所檢收之原料數量及經冷凍公會訂定並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備查之製成率,核算各工廠可供出口數量後核發;
逢氣候等因素減產,契作供應不足部分需進口冷凍毛豆原料加工出口
時,應由冷凍公會將出口量出具證明書辦理出口;各工廠每季辦理原
料契約供應,應將契作面積及契約原料檢收數量,報由冷凍公會彙報
農委會備查。
七、為確保冷凍毛豆之優良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提昇產品市場競爭力,
由農委會督導區農業改良場及各級農會派員指導農民改進毛豆栽培管
理技術、做好病蟲害防治,以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及原料品質。
八、各工廠依本要點辦理冷凍毛豆原料契約供應,應行配合事項,由冷凍
公會訂定作業規定,報請農委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