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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主 旨: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
業用地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
地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會104年8月14日農企字第1040012601號公告18區「嚴重地層下
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業以106年9月
21日農企字第1060013304號公告修正名稱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
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二、上開公告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部分地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
疊,考量養殖漁業生產區為本會投入大量經費興建養殖公共工程建設
、優化漁業生產環境之地區,為重要養殖漁業生產地區,故將上開6
區範圍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者,劃出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以維
持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照顧農、漁民生計之原則。修正後各區坐落
範圍及面積調整如下:
(一)第8區:雲林縣口湖鄉,以南下崙小排一之十五以東、西下崙小排
一以南、台17線以西、南下崙小排一之十六及南下崙小排三以北之
地區,以及飛沙大排以東、東下崙小給二之十二以南、台17線以西
、羊稠厝大排以北地區,面積85公頃(如附圖第8區)。
(二)第9區:雲林縣口湖鄉,以台17線以東、民生路以南、台61線以西
、羊稠厝大排以北,以及東青蚶小給一之二及東青蚶中排以東、民
生路及成功路以西、雲140鄉道以北之地區,面積148公頃(如附圖
第9區)。
(三)第10區:雲林縣口湖鄉,以西口湖小排三以東、中正路2段以南地
區、牛尿港分線以西、新港分線及下箔子寮小排三以北,面積28公
頃(如附圖第10區)。
(四)第11區:全區劃出得設置綠能設施之範圍。
(五)第12區:雲林縣口湖鄉,以雲131鄉道以東、蚵寮小給三之二以南
、牛尿港大排以西,面積12公頃(如附圖第12區)。
(六)第13區:雲林縣口湖鄉,以鵝尾墩小給二之一以東、湖口村以南、
尖山大排以西、鵝尾墩小給二以北之地區,面積18公頃(如附圖第
13區)。
三、本公告生效前,於本公告劃出範圍內已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繼續
從事綠能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至於本公告生效後,尚未取得綠能設施
之容許使用同意者,其審核應以位於修正後之區位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