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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替代役環保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環保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權
    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另分別由
      本會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農業試業
      所及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業務辦理機關)就其業管部分
      辦理。
(三)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為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事項。
(四)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外交單位同意役男
      服勤之駐外館處或駐外技術團為服勤單位或服勤處所,負責役男之
      服勤管理、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貳、甄選
三、本會替代役役男之甄選,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員額及作業程序辦理。


     參、訓練
四、本會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或其委託之訓練機關
    辦理,訓練時間原則為二週。必要時得增加訓練時程,但以不超過十
    二週為限。


五、專業訓練期間,各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單位應利用課餘或假日
    予以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於分發各服勤單位後,服勤單位仍應利
    用勤餘或假日予以輔導再教育,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六、本會替代役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軍事基礎訓練、專業訓練
    及考核成績等條件擇優遴薦,並經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施予管理幹部
    訓練一至二週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並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備查。
    前項遴薦人數,按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十人得遴薦一人,
    分配人數不足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得遴薦一人;惟管理幹部總額,以
    不超過本會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
    ,報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備查。


七、管理幹部承監督長官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二)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申訴或意見。
(三)宣達服勤單位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四)負責管理、考核並建議獎懲。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前項管理幹部應執行之事項,如因執行不力致役男違法犯紀,足以嚴
    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者,應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依規定懲處
    。
    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對人、事、時、地及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
    ,俾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八、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各服勤單位依需要適時辦理。各項訓練或講
    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肆、分發
九、依據本會替代役役男分發撥交作業要點及內政部編印『服役須知』規
    定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分發。
    本會漁業署之替代役男,依勤務需要,得分發至駐外館處、駐外技術
    團或船艦上服勤。


十、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符合家庭因素者,以分發至距離住
    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為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員額時,得函請內
    政部協調役男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之。


十一、訓練單位及各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完竣後,應即繕造役籍管理名冊
      ,並報送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一份。


     伍、服勤
十二、本會替代役役男之輔助性勤務工作項目概分為專業(個別)性勤務
      及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其內容詳如附件一至六。


十三、本會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方式:
  (一)役男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
        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上級命令服勤。
  (二)役男除請假、放假、輪休、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需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
        十時止,時間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
  (三)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
        務人員為原則。並得視服勤單位實際需要酌量延長或變更之,因
        特殊或偶發事故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
        發給加班費。
  (四)服勤單位應依第十二點訂定之工作項目交付役男勤務,不得指示
        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
  (五)役男於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規定指派役男出差服勤。
  (六)役男在國外或海上服勤期間,除遇有特殊重大事故(如奔喪、探
        視病危直系親屬或配偶、或經醫師診斷必須返國就醫等)經服勤
        單位函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外,不予准假返國。
  (七)役男於國外或海上服勤滿半年後,由本會漁業署核給返國直接航
        線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及十四天休假(含例假日、不含抵離駐地
        或港口之路程)。


     陸、生活管理
十四、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負責督導各服勤單位役男生活管理之全盤事宜
      ,各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十五、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六、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十七、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八、役男服勤時應著制服,並儀容整齊,不得有蓄鬢髮(鬍)等情形。
      但服勤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九、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內不
      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勤務
      訪視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二十一、役男對於服勤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有不當者,
        得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訴。
        役男不服者,得檢具事證向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提出再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信箱或電話。


二十二、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犯行紀錄之役男,應
        造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惡性不改者,得經本會各業務辦理機
        關核定後,函請主管機關施予輔導教育,藉以達到改過遷善效果
        。


二十三、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各業務辦理機關。


二十四、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役
        通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請憲警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
        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在國外服勤無故
        離去職役者,服勤單位或服勤處所應依駐在國及我國相關法令處
        理,並通報本會漁業署。


二十五、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
        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立即以電話或
        傳真向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各業務辦理
        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六、服勤單位每週應填報違反紀律狀況週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
        ;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
        傷害事件月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各業務辦理機關彙整後
        於十五日前函送內政部。
        服勤單位應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填製薪俸、主、副食費發放表
        冊及主、副食費領據,函送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彙報內政部核實
        發給。役男於國外執勤時,服勤單位應另填製地域加給發放表冊
        ,隨上述表冊一併函送。
        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得派員會同服勤單位至替代役役男服勤地點
        實施督導。


     柒、役籍管理
二十七、本會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停役、退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管理。


二十八、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
        籍表表(三)至表(六)並造具役籍管理名冊,連同役籍管理名
        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分送內政部及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二十九、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服勤單位應繕造服役期滿名冊,送本
        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彙整送內政部,以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於服
        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三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分證
      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
      元月份辦理服勤役男身分證校正事宜。
      役男在國外服勤時,應隨身攜帶駐地工作或居留證件,或其他身分
      證明文件。服勤單位得視需要控管役男護照。


     捌、獎懲
三十一、本會替代役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二、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三十三、懲處種類: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


三十四、獎勵權責區分: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及獎金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核定。


三十五、懲處權責區分:
    (一)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核定後,送
          請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核定,
          並送請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六、本會替代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
        ,注重時效之原則辦理。


三十七、本會替代役役男獎懲程序及申訴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男獎懲辦
        法辦理。


     玖、請假、休假
三十八、本會替代役役男請假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三十九、准假權責區分:
    (一)服勤單位: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以及依替代役役男請
          假規則准予核給之假別及天數。
    (二)逾前款規定日數者,需報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核定。


四十、役男請假相關原則:
  (一)役男事假之核給,事後擇日施予補勤。
  (二)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或
        服勤單位日期,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三)役男請假時,需填具請假單,經權責單位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四十一、本會替代役役男放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放假日實施
        。因勤務停止放假時,應予預休或補休。


     拾、裝備
四十二、本會替代役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或於服勤單位執行勤務時,均應
        穿著制服。


四十三、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誌等配件,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發給,服役
        期滿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
        」繳回服勤單位,其餘服裝免予收回。


四十四、役男因公務出差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以發給交通費方式行之。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十二點訂定之輔助性工作勤
        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責任。
        役男受指派赴國外出差服勤時,其所需經費由服勤單位依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應。
        役男受指派搭乘船艦服勤時,服勤單位得比照臺灣地區漁民海上
        作業保險要點之保險金額為役男投保海上作業意外險。


     拾壹、膳宿
四十五、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並提
          供寢具。
    (三)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向服勤單位申請返家住宿。


四十六、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三)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拾貳、請、遷調
四十七、請調原則:
    (一)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因特殊困難之請調條件,依內政部頒「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及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規定辦理。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單位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
          考評等順序檢討。
    (五)於同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
          遷調。
    (六)依內政部編印「服役須知」之「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
          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辦理。


四十八、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撤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九、本會各業務辦理機關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
        原因,辦理役男遷調或調遣返國服勤,並報內政部核准。


     拾參、附則
五十、役男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派赴國外服勤之役男,應比照
      我駐外技術團人員參加外交部辦理之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
      兵災意外險。


五十一、派赴國外服勤之役男,由本會漁業署核給赴、離任國外駐地直接
        航線經濟艙機票及機票價百分之二十雜運費。赴任時並發給五百
        美元之川裝費。


五十二、派赴國外服勤之役男,應簽署出國服勤切結書。


五十三、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
        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五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十五、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另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會各業
        務辦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