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審查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事宜,特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
相關活動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二)本會企劃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單位
副主管(機關副首長)或其他適當之簡任職人員。
(三)本會政風室主任。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副處長兼任。
四、本小組得適時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審查任務如左:
(一)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之專業資格。
(二)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所應具備之文件。
(三)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之必要性。
(四)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內容及其停留期間。
(五) 邀請單位之資格。
(六) 其他相關事宜。
七、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受邀之有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職員兼辦之。
九、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