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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漁業法
公告事項:

主  旨:訂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訂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如附件。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一、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
    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二)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
    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三、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內容: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一、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
    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二)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
    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三、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