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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資訊通訊基礎
    建設安全機制之需要,爰組成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五人
    ,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綜合企劃組組長。
(二)政風室主任。
(三)秘書室總務科科長。
(四)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
(五)本局資通安全通報網聯絡人。


三、本小組職掌:
(一)安全預防: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建置資通安全措施、執行資通
      安全監控等事項。
(二)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響
      範圍並作損失評估、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執行解決
      辦法等事項。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綜合企劃組負責。


五、本局各組室及各分局應指定一人為資通安全通報網聯絡人員,並依格
    式(如附表一)填報本小組。


六、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如有資通安全事件之事實、可能影響之範圍、採
    取之應變措施等事項,應即填具「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如附表二
    ),並透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至本小組;當系統回復
    正常運作時,亦需將解決辦法透過「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傳送,以
    解除列管。


七、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需支援時,由本小組協調資訊單位提供支援,無
    法解決時再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


八、本局如因資通安全事故發生有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民
    刑事案件時,應及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重大災害時,應
    向危機救災組或現行災害防救災組或現行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
    援處理。


九、小組應依資通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流程(如附圖一),彙總資
    通安全事件、分析報告。


十、本小組得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應就資通
    安全及處理情形提出報告,資訊單位人員並應列席說明。


十一、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