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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發揚人道救援精神,辦理公糧食米援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  糧食人道援外數量以每年十萬公噸糙米為原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參酌公糧庫存量及國內稻米供需情形定之。


三  糧食人道援外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三等級以上,並按「
    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驗交。


四  申請糧食人道援外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以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
    財團或公益社團為限。


五  申請者應填具糧食人道援外申請書 (格式一) ,及糧食人道援外計畫
    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格式二) 向農委會提出申請。


六  為執行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農委會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組
    成審查小組,審核申請者提出之計畫書、計畫成果報告書 (以下簡稱
    報告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  申請者接獲核准通知後,應於三十日內與農委會簽訂糧食人道援外契
    約 (以下簡稱契約,附件一) 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確實依計畫書及
    契約辦理。援外食米應如期提貨,不得轉售圖利及變更用途,如有違
    反,沒入其履約保證金。
    申請者為政府機關者,免繳交前項所定之履約保證金。


八  履約保證金按簽約時國內糙米(白米)躉售平均價格乘以援外食米數量
    之千分之三核算。


九  人道援外食米由農委會加工,按公糧撥交程序,經獨立公證公司檢驗
    合格後,運送至港口辦理船邊交貨;申請者於食米裝船後,應出具食
    米收訖證明 (格式三) ,並檢附船長出具之海運清潔提單。
    船運、保險及燻蒸等費用,均由申請者負擔。
    申請者以貨櫃提運時,於農委會委託之食米加工廠交貨。


一○  為確保人道援外食米品質,食米於出口前,應辦理檢疫、衛生安全
      檢測、公證檢驗及燻蒸。


一一  申請者應於糧食援外計畫辦理結束後,檢具報告書 (格式四) 、獨
      立公證公司出具之燻蒸報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經外交
      部派駐當地之使領館、辦事處、代表處或經貿單位驗證之到達港口
      證明文件,向農委會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
      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