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部分農會
災損嚴重,協助該等農會儘速恢復正常運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受災農會以行政院公告之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內之農
會為限。
三、各受災農會應於災後重建特別預算通過後二星期內,按供銷事業、信
用事業、推廣教育設施及辦公廳舍,分別研提重建計畫,由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農會彙整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初核後,陳送本會
主管業務單位(機關)辦理審查並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各受災農會所提重建計畫依其是否屬莫拉
克颱風造成災損、有否重複編列申請經費及必要性等辦理初核。
四、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會重建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農會設施受莫拉克風災毀損重建所需為限。涉及用地或
建築者,其重建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
(二)各項計畫經費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列
入正確科目,並詳細說明各項經費之用途等資料。
(三)補助比率依「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
準」所列農會組別按下列規定比率補助。但建築物新建者最高不超
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建築物修繕整建、相關設施(備)維修或
購置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1.第一組至第七組:不超過百分之百。
2.第八組至第十組:不超過百分之八十。
3.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4.第十六組至第二十組: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5.第二十一組至第二十五組: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四)經費編列應依各農會受損重建需求提出,並得依預算執行進度分九
十八年及九十九年二年度編列經費項目及額度。
五、本會各單位(機關)業務分工如下:
(一)農糧署:集貨場、公糧倉庫、肥料倉庫、農產品展售(示)中心等
建築物重建或修繕,及集貨、分級、包裝、加工、冷藏、運輸、超
市內部營運設備等供農業產銷營運有關設施(備)。
(二)農業金融局:信用部辦公廳舍重建或修繕,及信用部運鈔車修繕、
提款機、點鈔機、信用部硬體設施(備)等。
(三)輔導處:農民活動中心建築物、辦公廳舍等重建或修繕,及推廣教
育、辦公室設施(備)等。
農糧署、農業金融局核定重建計畫函及計畫說明書,應副知本會輔導
處。
受災嚴重農會如有其他業務需求,得另向本會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機關)申請專案補助。
六、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會重建補助計畫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善盡農會主管機關之職責,輔導受災農會
重建,並督導其加強經營管理及執行重建計畫之進度及績效。
(二)計畫核定後,農會應積極辦理各項重建業務,並每季按期填報計畫
執行率報告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核,並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整其所屬農會報表後函報本會,以掌握計畫進度。
(三)計畫核定後,農會有辦理計畫變更必要者,應載明變更項目、預算
科目及經費變動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初核後,陳送本會
各業務單位(機關)核定。計畫變更屬增加經費者,並應詳述理由
、可行性及各項支出之規格、單價等資料。
七、災損設施(備)係接受政府補助且未達使用年限者,應由受災農會依
規定辦理報廢手續,並將出售所得依當時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