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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行為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確實執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效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維護農產
    品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外交易,係指違反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
    批發市場為之,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及其他違
    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規定之行為。


三、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
    督導小組) ,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巡查轄內農產品交易情形,取締場
    外交易。


四、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之方式如左:
 (一) 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者:
      1.採用「告發、查證紀錄單」 (如格式一) 蒐集證據,並當場拍攝
        照片存證,拍得照片應註明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執行人員兩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作證。
      2.填具「各市縣、市政府 (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案件) 處分書」
         (如格式二)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對場外交易行為
        人予以處罰。
      3.裁決之罰鍰拒不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裁決之主管機
        關正式以公文書,函請當地法院辦理。如需撤銷許可證者,函請
        發證機關配合辦理。
 (二) 違反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建築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
      其他法令者,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處理。


五、場外交易如經處罰後仍繼續營業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繼
    續查處,至違規營業停業為止。


六、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後,應作成取締工作紀錄。


七、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應隨時督導縣 (市) 督導小組對場外交易取締工
    作之執行,並不定期查核其取締成果。


八、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執行取締有功人員,得依其成效予以記功或嘉獎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得酌發獎勵金:
 (一) 實地查證及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經告發、處罰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
 (二) 督導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督導小組人員取締場外交易不力,或經上
    級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