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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促進各地農田水利會互助合
    作,設置聯合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予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基金以累積總額新臺幣五億元為目標,統籌循環運用。


三、本基金以下列財源撥充之:
    (一)各地農田水利會四十九年度調整增加之普通會費提撥之收入。
    (二)各地農田水利會每年提成撥存之災害準備金。
    (三)其他由農委會指定為本基金之款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前項第二款災害準備金依農委會核定標準,編列年度預算提撥之。


四、本基金之管理,由農委會及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管委會) ,報請農委會備查。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五、本基金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財務收支處理規則規定,由臺灣土地銀行
    設立專戶代理收支。
    前項基金之貸放,由管委會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其委託合約另訂
    之。


六、臺灣土地銀行對於本基金戶存款,應給予利息,其利率於委託合約內
    協議定之。


七、本基金之運用,以貸款方式為之,由管委會審視分戶存款多寡及工程
    經濟利益與事業需要情形核定之。
    前項基金貸款時,管委會應經常保留一部分數額以備緊急搶修之用,
    其數額由農委會酌定之。


八、本基金之貸款用途如下:
    (一)經農委會核定之緊急搶修工程。
    (二)經農委會核定之災害重建工程。
    (三)經農委會核定之新建工程。
    (四)經農委會指定舉辦之工程。
    (五)各農田水利會呈經農委會核准之其他工程。
    前項申貸數額,除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貸款以不超過各分戶存儲
    為限。


九、農田水利會申請貸款時,應檢送貸款申請書、農委會工程核准證明書
    ,連同還款切結書,並提供償還保證,經管委會核准後,轉送土地銀
    行辦理貸款手續。


十、申請貸款之農田水利會,遇有緊急用途,得經管委會之同意,先向土
    地銀行借款應急。但事後仍須依照前條之規定補辦申請貸款手續。


十一、本基金之貸款利率由管委會訂定,並經全體委員會議議決後,報請
      農委會備查。


十二、本基金之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緊急搶修工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二)災害重建工程貸款期限,視受貸工程之受益農民償還能力訂定
          之。但 不得超過十年。
      (三)新建工程貸款期限,應於工程完成受益之後,以其新增收益百
          分之五十為償還財源,並據以核定攤還本息之期限。但不得超
          過十年。
      (四)其他工程貸款之期限視實際情形議定之。
      前項災害重建工程及新建工程貸款,還本付息之期間,均應於工程
      完成已有收益後,開始攤還本息,其支付辦法於契約內訂明之。


十三、受貸農田水利會,到期還款時,除逕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外,應將償還日期及本息金額填具還款報告單分別送請農委會及管
      委會備查。


十四、農田水利會對本基金貸款如因管理不善到期不還或將貸款移作他用
      ,除依約辦理外,得由管委會停止其申貸權利並報請農委會予以懲
      處,派員監督整理其財務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十五、各農田水利會依第三條規定所提撥之金額,於基金解散時,其本息
      仍為各該會所有。


十六、本基金之管理運用及收支情形,管委會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終編
      製業務報告。


十七、本要點所需管理經費,由本基金存款利息內支用。但管委會須先編
      列預算,呈經農委會核准,其變更或追加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