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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三十六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如下:
一、新增田間檢疫應確認及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應加註之有害生物種類。
二、修正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提供當年度核可輸臺批號清單予我國植物檢
  疫機關之時間。
三、刪除荷蘭植物保護機關應提供生產者清單之規定,並增列相關配套措
  施。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60719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