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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
    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業務,特設山坡
    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保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有關機關三人。
(三)水保局二人。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三)其他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諮詢及協調事項。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持人裁決之
    。處理決議時,主持人得請委員以外之相關人員暫時離席。
    有關機關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委員就審議事項,認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之。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
    或提供專業意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審查費及差旅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水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