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十四項、第二點第十七項及其附件「宏都拉斯
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十點之重點如下:
一、新增印度為西方花薊馬疫區。
二、新增宏都拉斯產甜瓜之輸入檢疫條件,並增訂「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
實輸入檢疫條件」。
三、增列東方紅圓盾介殼蟲(Aonidiella orientalis)及茄疣粉介殼蟲
(Coccidohystrix insolita)等 2 種昆蟲類有害生物,另修正真菌
類 Verticillium dahlia 及線蟲類 Hoploaimus spp.之學名。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