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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方理事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臺德雙方農業合作交流,
    特設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方理事會(以下簡稱臺方理事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德社會經濟協會係原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
    德國波昂成立之「中德社會經濟協會」,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更名為「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德雙方各設理事會,成員涵蓋學者
    專家及政府官員,臺方理事會由本會委由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以下簡稱農科院)負責籌組。


三、臺方理事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臺德社會經濟協會合作及發展方向。
(二)督導及審查每年度臺德合作計畫推動及研究重點方向。
(三)代表出席臺德社會經濟協會雙方理事聯席會議。
(四)協助解決臺德合作計畫執行時所遭遇之困難。


四、臺方理事會理事主席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理事主席一人,由農科
    院董事一人兼任;其餘理事十三人至十九人由理事主席就具有農業專
    業之學者專家、農科院董事、本會及其他相關部會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或相關人員聘(派)任之。每屆理事名單均由理事主席核定
    。


五、臺方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農科院董事、本
    會及其他部會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或相關人員理事因職務調整
    時得就新任職者續聘(派)之;學者專家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缺,
    得補行遴聘。新聘理事由理事主席核定後,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
    止。


六、臺方理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主席指派本會或農科院編制內人
    員兼任,負責綜理臺方理事會之幕僚業務。臺方理事會相關行政事務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及農科院人員派兼之。


七、臺方理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臺方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
    請其他機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列席。
    前項會議由理事主席主持,理事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得指定副理事主
    席代理之。理事主席及副理事主席均未能出席,由理事主席指派理事
    一人代理之。


九、臺方理事會辦理相關合作交流、研究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
    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