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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壹、說明
一、本會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
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應有效運用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權責相符。
(二)顧及時效,避免輾轉迂迴。
(三)將本會監督重點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會屬機關
(構)(以下合稱機關)辦理,發揮分層負責精神。


三、本會實施與會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
,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據法規為
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由會屬機關
處理。


四、本案權責劃分之作法如下:
(一)涉及政策面、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轉」,例如:組織法、組織條例、
組織通則、組織準則。
2.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辦事細則及處
務規程。
3.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
助計畫。
4.會屬機關「核轉」、本會「核定」,例如:漁業權漁業補償金之
決定案件。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由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
其餘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會屬機關核定或執行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國際農
業合作交流。
2.會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會「核定或備查」,例如:農業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撤銷及廢止。
(三)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由會屬機關「擬辦」並「代辦會稿」、
本會「核定」,例如: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四)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為提高行政效率:授權由會屬機關「代
辦會稿並決行」,並由會屬機關「核定」,例如:以本會名義設立
任務編組成員之函聘。


五、本會核定或核轉事項,各會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會備查事項
,各會屬機關得先執行;本會有更正之指示者,各會屬機關就業已執
行完畢之部分應儘量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


六、本會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考欄明定可由各會屬機關「代辦會稿」者,
應送由本會一層核判、發文後(必要時應先送由有關處室會核),原
稿由代辦會稿之會屬機關歸檔。在本表備考欄註明「本會授權代辦會
稿並決行」者,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歸檔。


七、各會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之增減修正。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九、本表應依下列原則檢討修正:
(一)擴大授權。
(二)對於通案性質之工作項目,應於共同部分統一規範。
(三)共同部分已足資規範者,個別事項部分毋庸再規定。
(四)法規明定應報會「核定」或「備查」事項,不列。
(五)法規未明定應報會「核定」或「備查」,基於政策或業務之考量,
屬重要性事項,得予列出。
(六)屬機關組織權責不予列出。
(七)報本會彙整之業務,非屬權責劃分事項者不予列出。
(八)報本會其他機關核轉之業務,不予列出,僅由負責核轉之機關納入
其與本會之權責劃分項目中。
(九)權責劃分有二個以上之選項(例如「擬報」或「核定」),應於備
考欄敘明適用各該選項之條件。
(十)於備考欄加註「代辦會稿」者,應敘明是否代為決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