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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
  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
  鮪。


四、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以下稱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
  額(以下簡稱漁獲限額)為四百九十五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重量
  ,以下同)。但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
  告調整之。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和混
  獲船三種:
(一)季節性專業船:漁船船數由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船數最高為二十六艘,每
   船漁獲限額為十三公噸,其中作業漁期選擇中華民國一百年(以下
   簡稱本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至二月之船
   數限制在二艘以下。
(二)漁獲返國銷售船:需先具備季節性專業船資格,船數限制為十艘,
   作業漁期僅能選擇本年四月至九月,每船漁獲限額除前款規定為十
   三公噸外,所有漁獲返國銷售船額外分配計一百公噸漁獲限額應返
   國銷售。漁獲返國銷售船捕獲量未達每船漁獲限額者,按實際漁獲
   數量百分之五十運返國內銷售。
(三)混獲船:總限額數為五十公噸,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
   業非以南方黑鮪為目標魚種之三大洋長鰭鮪組、經核准登記前往南
   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
   黃鰭鮪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每船不
   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
  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限額由本會統籌分配。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應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發布後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
  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本年四月至九月,或本年
  十一月至十二月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至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且為印度洋長鰭鮪
   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其經核准前往太平
   洋或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即喪失參與登記之資格。
(三)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觀察員上船之
   文件。
  經核准且作業漁期選擇為本年四月至九月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
  銷售船,始得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域捕撈南
  方黑鮪。經核准且作業漁期選擇為本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及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一月至二月之季節性專業船,始得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東
  經三十五度至四十五度水域間捕撈南方黑鮪。混獲船於上述期間內,
  不得前往上述水域作業。


七、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
  附相關文件,於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鮪魚公會辦理參
  與混獲船登記: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且為長鰭鮪組漁船
   者。
(三)經核准登記前往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組及印度洋大
   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漁船者。


八、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
  資格及應附文件,凡參與登記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有優先
  取得參與捕撈之資格:
(一)經依九十九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八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於九
   十九年度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
   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十日以上之漁
   船。
(二)九十九年度為漁獲返國銷售船且依九十九年度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
   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款及第十七點
   規定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南方黑鮪漁獲運返國內銷售者。


九、季節性專業船及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優先取得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且未經核准移往太平洋或
   大西洋作業者。
(二)九十八、九十七、九十六年度任一年經核准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
   返國銷售船,且有作業實績者。


十、鮪魚公會應按前點順序受理參與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
  ,其登記船數超過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船數限制時,鮪魚公
  會應辦理抽籤事宜。
  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船數不足時,鮪魚公會應從登記季節性專業船中
  抽出不足額部分。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季節性專
  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及第九點所登記優先順序造冊,並將抽籤結
  果及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七
  點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核定。


十一、經本會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各類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星期及離開日期
   一星期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二)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船公司速
   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上顎至尾
   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二十點規定之標籤編號。漁業人應於每
   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
   本會備查。
(三)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四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或作業漁期登記在本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
   月至二月之漁船,未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
   作業者(以VMS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
   資格。倘因作業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
   本會備查,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四)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離開
   作業漁場,遇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
   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
(五)經營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漁業人應於本年二月二十八
   日前,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
   知本會,並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不得拒絕。
   漁船經指定需接受觀察員上船者,應於本會指定日期前安排觀察員
   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
   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六)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
   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
    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該批魚貨資料送經我駐外代表處驗
    證後,再憑向本會申請免稅證明函,並應於提貨前一星期通知本
    會,必要時本會得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或委託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回國內銷售
    者,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並應於魚貨返國一星期前,將魚
    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申報,並
    應於進港日期之三日前通知本會,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驗。
(七)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
   額百分之五以內者,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
   百分之十以內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惟
   超出部分應自該公司轄屬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八)漁船於申請前往漁區作業前應裝設避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
   且需將證明文件送鮪魚公會轉本會。避鳥繩之規格及使用方式如下:
  1、避鳥繩之長度為一百五十公尺以上,位於水面上之繩段部分應為
    結實且色彩鮮豔之繩索。
  2、避鳥繩應以堅固之筒形轉環繫於船身,飄帶應使用色彩鮮豔之材
    料製作,且懸掛位置應剛好在水面上。
  3、各組飄帶最大間距為五公尺至七公尺,飄帶數量應視漁船下鉤速
    度調整,下鉤速度為十節時,需三組飄帶。
  4、避鳥繩應懸掛於船上之固定桅桿上,並確保使鳥繩不會和漁具糾
    結,且避鳥繩之飄帶應越過水中餌鉤之上方。
(九)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及混獲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如
   須於國外港口進行轉載,僅限進南非開普敦港及模里西斯路易士港
   或本會指定港口辦理,漁業人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屆時本會得派員前往檢查。
(十)漁業人將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銷往國外或運返國內卸售時,須於
   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屆時本會得派員前往檢查。


十二、漁業人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由鮪魚公會依漁季之變化
   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業人將剩餘限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
   ,併同前點第三款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之漁獲配額,及第
   六點登記為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未達限制漁船數所空出
   之漁獲配額,由鮪魚公會研擬剩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同意
   後,本年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但已離開漁
   場之漁船,不得再申請剩餘配額重分配。
   鮪魚公會未於本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剩餘配額重分配,本會將逕為
   分配。
   作業漁期選擇本年四月至九月,或本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及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至二月組別之漁船,其南方黑鮪配額分別僅限於本
   年九月三十日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使用。
   漁船已離開登記組別之漁場,或作業漁期已結束時,即自動喪失捕
   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同時須收回尚未使用之配額供剩餘配額分配使
   用。


十三、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如因部分漁船超補,在漁季尚未結束時即超出
   我國年漁獲配額時,漁船應全面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離開魚場,且
   超出部分應自我國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四、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報告顯著異常者,本會得
   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未經本會檢查
   核可者,禁止擅自出港。


十五、漁獲返國銷售船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第
   五點第二款規定將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且不得出口;違反者,取消
   該漁船及該漁業人轄屬漁船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三年計
   三年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十六、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額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除依第二十二點第三款規定核處外,取消該漁
   船及該漁業人轄屬漁船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三年計三年
   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十七、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
   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
   天數達九十日且九十九年南方黑鮪漁季未有違規紀錄之漁船,一百
   零一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但符合資格之船數超
   出我國漁獲配額容許之作業船數時,以抽籤決定之。


十八、經本會核准於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南方黑鮪漁船,所捕撈南方
   黑鮪漁獲物必須進港轉載,除非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保育委員
   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
   察員,漁船並應依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方得進行海
   上轉載。漁船並應配合IOTC、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進行檢查。
   經本會核准於太平洋混獲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所捕撈之南方黑鮪
   漁獲物僅限於高雄前鎮漁港卸魚。
   漁船進行海上轉載或港內轉載,應遵守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
   運搬船赴大西洋印度洋或東太平洋從事轉載漁獲物應行遵守及注意
   事項規定。


十九、經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須支付印有獨立編號(包括我國識別
   符號及漁撈年度識別符號)之南方黑鮪標籤(以下簡稱標籤)費用
   ,漁船於前往作業前,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並依繳納費
   用單據向本會申請核發標籤,方得進行捕撈,本會須紀錄各漁船標
   籤(含編號)之分配情形。未繳交標籤費用及領取標籤者,不得提
   報於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授權漁船白名單。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於宰殺處理時,必須於整尾魚體適當處繫上
   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載於漁獲標識表(
   格式如附件一)。
   除船上標籤業已用罄之特殊情況下,並經報本會核准後,標籤得於
   卸岸時附上。
   標籤繫上後應確實保留於整尾南方黑鮪魚體上,須至少保留至第一
   個卸貨點。
   除第三項特殊情況外,倘標籤從魚體上意外脫落並無法再繫上時,
   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記錄該魚體對應之脫落(倘知
   道)及替換標籤之編號,前述紀錄漁船公司須於卸岸後三日內以書
   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二十、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於申請轉載、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出口、進
   口及再出口時,應依申請目的分別依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核發
   作業要點申請「漁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或依申請南方黑
   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申請「再出口/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
   口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漁船公司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漁獲標識表以書
   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如進行海上轉載,漁業證明書須由漁船船長
   、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共同簽署確認。
   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漁業人應在申請漁業證明書
   時向本會申報漁獲流向。
   漁業人於完成南方黑鮪漁獲輸銷外國通關後六十日內,須將漁獲銷
   售資料影本等資料送本會備查。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時間提報漁獲資料。
(二)未依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時間到達南方黑鮪漁場作業。
(三)未依第十一點第六款規定時間,通知本會漁獲返台時間。
(四)未依第十一點第十款規定通報卸售時間。
(五)未依返台第二十點第二項規定時間提報漁獲標識表。
(六)違反第二十點第五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將漁獲銷售資料報本會備
   查。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
   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
   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未經核准擅赴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二)參與漁獲返國銷售船運返國內銷售數量未達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三)違反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
   有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第十一點第七款規定
   ,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
(四)違反第十一點第五款及第十四點規定,拒不接受安排觀察員或返回
   指定港口接受檢查。
(五)未依第十一點第六款規定時間通知本會或在指定港口卸魚。
(六)未經核准擅自將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
(七)違反第十一點第八款規定,前往漁區作業前未裝設避鳥繩。
(八)違反第十一點第九款、第十八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進
   行海上或港內轉載。
(九)違反第十八點規定漁獲未繫上標籤或保留至第一個卸貨將脫落標籤
   號碼於期限內通知本會。
(十)違反第二十點第三項規定,南方黑鮪漁獲海上轉載未經漁獲運搬船
   船長及區域性觀察員共同簽署確認魚獲申報表。
(十一)違反第二十點第四項規定,運返國內銷售之南方黑鮪未依規定申
   請漁業證明書或向本會申報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