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以及該等家禽 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依 據:畜牧法第廿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 (二)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
三、本公告事項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