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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船赴三大洋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
  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有關混獲海鳥、海龜、鯊魚或其他海洋哺乳類動物,依漁船
  作業洋區,分別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從事捕撈鮪類
  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漁船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不得於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
  (以下稱三大洋)水域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四、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分為下列三種作業組別:
  (一)季節性專業組:依作業期間分為當年四月至九月及當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二)漁獲返國銷售組:屬前款作業期間為當年四月至九月之漁船,並將一定數量之
     漁獲運返國內銷售。
  (三)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對象之漁船。
五、於三大洋水域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下簡稱漁獲配額)、作業組別船數、
  單船配額及前點第二款所定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本會依南方黑鮪保育委
  員會(以下簡稱CCSBT)年會決議情形另行公告。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季節性專業組或混獲組漁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漁獲配額由本會統籌分配。
六、捕撈南方黑鮪,以延繩釣漁船為限;其漁業人須為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輸出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正式會員。
  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屬印度洋長鰭鮪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
  長鰭鮪或黃鰭鮪組。
  混獲組漁船,應屬三大洋長鰭鮪組,或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
  目鮪組,或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
七、漁業人申請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應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
  申請季節性專業組者並應登記作業期間為四月至九月或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鮪魚公會正式會員之證明文件。
  (三)漁船屬印度洋長鰭鮪組、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證明文件。
  (四)漁業人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上船之文件。
  漁業人申請捕撈南方黑鮪混獲組,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鮪魚公會
  辦理登記: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鮪魚公會正式會員之證明文件。
  (三)漁船屬三大洋長鰭鮪組,或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之印度洋大目鮪
     組或印度洋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證明文件。
  一百零四年度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三日。
八、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
  (一)曾違反漁獲返國銷售規定,受處分未滿三年。
  (二)曾違反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度漁獲配額百
     分之十以上,或混獲組漁船實際卸魚量超過當年度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受處分未滿三年。
  (三)有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不得辦理登記之情形。
九、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以前三年度中有一年度經核准為季節性專業組
  或漁獲返國銷售組,且有作業實績者為優先。
十、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組登記時,應審核漁業人與漁船之資格及應附文件,並依
  前點順序,先確定季節性專業組之登記,其登記船數超過本會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
  應辦理抽籤。
  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或超過本會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登記優先順序造冊,並將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觀察員之
  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七點資格且無第八點所列情形之漁船名單,於第七點規
  定之申期期限截止後一星期內函送本會核定。
  前項本會核定季節性專業組數不足公告船數,或經核定之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放棄作
  業,或依第十一點第二項,或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喪失捕撈資格時,符合第六點及
  第七點資格且無第八點所列情形之漁業人,得檢附相關文件,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漁
  獲返國銷售組。鮪魚公會應將登記名冊及觀察員排序名單,於一星期內函送本會核定。
十一、經本會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組與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作業水域及前
   往漁場之期限如下:
   (一)作業期間為四月至九月之季節性專業船組與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作業水域為
     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以東水域,且須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
     該水域。
   (二)作業期間為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季節性專業船組,漁船作業水域為南緯二十八
     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水域,且須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該水
     域。
   漁船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進入作業水域者(以VMS船位為證明),即當然喪失捕撈
   南方黑鮪資格;因作業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亦同。鮪魚公會應彙整資料送本
   會備查,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十二、經核准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業人須支付印有獨立編號(包括我國識別符號及漁撈
   年度識別符號)之南方黑鮪標籤(以下簡稱標籤)費用。其漁船於前往作業前,應
   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並依繳納費用單據向本會申請核發標籤,方得進行捕
   撈。未繳交標籤費用及領取標籤者,不得提報列入CCSBT授權漁船白名單。
十三、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宰殺處理時,須於整尾魚體魚喉適當處繫上標籤。但CCSBT
   另有規範時,本會將另行通知。另應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載於漁
   獲標識表(格式如附件一)。
   如遇船上標籤用罄之特殊情況,應先報本會並經核准後,標籤始得於南方黑鮪漁獲
   卸魚時繫上。
   標籤繫上後應確實保留於整尾南方黑鮪魚體上,並至少保留至第一個卸貨點。
   除第二項特殊情況外,倘標籤從魚體上意外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
   用之替換標籤,同時記錄該魚體替換標籤之編號;如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並應記
   錄。該紀錄應由漁業人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查。
十四、經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於所屬漁船前往作業漁場前,應裝設本會指定之漁獲電子回報設備,
      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合
      格後,將對外漁協發放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安裝暨回報確認書通知鮪魚公會
      轉報本會。未回報確認書者,即當然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
   (二)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星期及離開日期一星期內
      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三)核准作業期間為當年四月至九月之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在進
      入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以東水域前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四)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之漁業人應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將所屬漁
      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並接受本會指派
      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不得拒絕。漁船經指定需接受觀察員上船者,
      應於本會指定日期前安排觀察員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
      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提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五)漁船船長應每日透過漁獲電子回報設備回報漁獲資料。如漁獲電子回報設備
      故障時,應每日自船上傳真回報經船長簽名之漁獲資料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備查。
   (六)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傳真或電訊向漁業人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
      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上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及第
      十三點規定之標籤編號。漁業人應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星期上
      述資料彙整成漁獲報告表後,併同漁獲標識表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備
      查。
   (七)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遇有意外捕獲應即
      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另季節性專業
      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並須離開作業漁場。
   (八)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應於一個月前將採行之海鳥忌避措施
      及避鳥繩照片(規格如附件二)提報鮪魚公會轉本會核准,始得前往作業;
      其採行之海鳥忌避措施應至少二種,其中一種為避鳥繩,另一種應自下列措
      施中擇一運用:
      1 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2 支繩加重。
   (九)漁業人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應於事故發生
      後十五日內,敘明原因以書面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十)漁業人將捕獲之南方黑鮪銷往國外時,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十五、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簽證,再憑向本會申請漁獲捕獲證明文件,
      並應於提貨前一星期通知本會,俾本會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二)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或委託漁獲運搬船將漁獲運回國內銷售者,僅限於
      高雄前鎮漁港卸魚,並應於魚貨返國一星期前,將魚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
      數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申報,並於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漁獲返國銷售組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且不得出口;違
   反者,該漁船及該漁業人所有之其他漁船自處分之日起三年不得申請登記參與捕撈
   南方黑鮪。
十六、經本會核准於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其捕撈南方黑鮪漁獲物必
   須進港轉載。但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且漁船漁業人已依規定繳交執行觀察
   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漁船並應配合IOTC、ICCAT派遣之
   區域觀察員進行檢查。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如需於國外港口進行轉載者,僅限進南非開普敦港或模里西斯
   路易士港或本會指定港口辦理。漁業人須於一星期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並於
   進港時,接受本會派員前往檢查。
   漁船進行海上轉載或港內轉載,應遵守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
   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
十七、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於申請轉載、作為國內產品卸魚、出口、進口及再出口時,應
   依申請目的分別依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核發作業要點申請「漁業證明書」(格
   式如附件三);或依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申請「再出口或作為國
   內產品卸岸後出口表」(格式如附件四)。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如進行海上轉載,漁業證明書之轉載欄位須由漁船船長、漁獲
   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確認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漁業人應在申請漁業證明書時向本會申報漁獲
   流向。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漁業人須於漁獲預計抵達日
   本一星期前,向本會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本會同意之機構確認漁獲
   重量及尾數無誤,始得向本會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書。有關機構確認漁獲資料所需費
   用由漁業人負擔。
   漁業人於完成南方黑鮪漁獲輸銷外國通關後六十日內,須將漁獲銷售資料影本等資
   料送本會備查。
十八、經核准捕撈南方黑鮪漁船之漁獲配額管理規定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之年度實際總卸魚量超過該船漁獲配額百分
      之五以內者,或混獲組之年度實際卸魚量超出該船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者
      ,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其超出配額部分應自該漁業人所
      有之漁船次年度配額中扣除。
   (二)經核准作業期間為當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之季節性專業組漁船,於作業期間
      外混獲南方黑鮪以一公噸為上限,並應自該船漁獲配額扣除。
   (三)經核准作業期間為當年四月至九月之季節性專業組漁船漁業人分配之漁獲配
      額使用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漁業人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應
      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鮪魚公會申報釋出漁獲配額。
      未依限申報者,自次年度起依下列規定不得辦理登記參與捕撈南方黑鮪:
      1 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三年內不得登記。
      2 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二年內不得登記。
      3 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一年內不得登記。
   (四)賸餘配額依下列規定再分配:
      1 鮪魚公會依漁季之變化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業人將賸餘配額以書
        面報鮪魚公會彙整,併同經本會核准後放棄作業與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
        十四點第一款喪失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漁獲配額,及第五點季節性專業
        組及混獲組船數登記不足之賸餘漁獲配額,由鮪魚公會研擬賸餘配額分
        配之計畫,報經本會同意後,當年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
        獲配額。
      2 鮪魚公會未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賸餘配額分配,本會將逕為調整分
        配賸餘配額。
      3 漁船已離開登記組別之漁場,或作業漁期已結束時,不得再申請賸餘配
        額。
   (五)我國累計漁獲量在作業漁期屆滿前超過漁獲配額時,漁船應全面停止捕撈南
      方黑鮪並離開漁場。其超捕部分應自我國次年度漁獲配額中扣除。
十九、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報告顯著異常者,本會得命令該船停止作
   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一)漁獲資料或漁獲標識表未依第十四點第六款規定期限回報。
   (二)漁獲銷往國外未依第十四點第十款規定期限通報。
   (三)魚貨運回國內未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本會。
   (四)漁獲銷售資料未依第十七點第五項規定期限,報本會備查。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
    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未經核准擅自捕撈南方黑鮪。
    (二)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運返國內銷售數量未達當年度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公
       告數量。
    (三)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漁船作業水域或前往漁場之期限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點規定,漁獲未繫上標籤,或未將標籤保留至第一個卸貨點,
       或未將脫落標籤及替換之標籤號碼於期限內通知本會。
    (五)違反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六)違反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拒不接受安排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
    (七)違反第十四點第五款規定,未電子回報漁獲量,或電子回報系統故障,未
       依規定自船上傳真回報漁獲量資料,累計達三十日以上。
    (八)違反第十四點第七款規定,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漁獲配額時,未停
       止捕撈;或遇有意外捕獲南方黑鮪,但未拋回海中;或未將南方黑鮪丟棄
       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星期漁獲報告表中;或季節性專業組或漁獲返國銷售
       組漁船,未依規定離開作業漁場。
    (九)未依第十四點第八款規定採行避鳥措施。
    (十)違反第十四點第九款規定,漁業人未於規定期限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
    (十一)未依第十四點第十款規定接受本會檢查
    (十二)未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在國內指定港口卸魚或接受本會檢查。
    (十三)未依第十六點第一項規定進行海上轉載。
    (十四)未依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進行國外港口轉載。
    (十五)未依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申請漁業證明書。
    (十六)違反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南方黑鮪漁獲海上轉載未經漁獲運搬船船長
        及區域性觀察員於漁業證明書之轉載欄位共同簽署。
    (十七)違反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運返國內銷售之南方黑鮪未依規定向本會申
        報流向。
    (十八)違反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漁船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有
        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規定,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
        不確實。
    (十九)違反第十八點第二款規定,於規定之作業期間外混獲南方黑鮪超過一公噸。
    (二十)未依第十八點第五款規定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離開漁場。
    (二十一)違反第十九點規定,未依本會命令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